【有理有據】終院令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若容許被告繼續保釋、等同認可高院保釋決定
【有理有據】終院令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若容許被告繼續保釋、等同認可高院保釋決定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個禮拜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外出。終審法院今日就律政司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舉行聆訊,最終受理上訴,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至2月1日再訊。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張舉能處理。判詞指出,律政司在上訴中提出的,有關《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涉案人士保釋的內容,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及有可爭辯之處。判詞認為相關條文,亦涉及對國安法其他條文,以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在香港實施的法例在港實施的情況。故此,法庭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時,可能錯誤地應用《港區國安法》42條。


而對於律政司提出,在上訴期間,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判詞指出,如果在等待處理上訴聆訊期間容許被告繼續保釋,等同認可了高院法官的決定,因此認為應該暫時維持總裁判官的決定,即黎智英要繼續還押,至2月1日再訊。


《港區國安法》42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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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hnwong
    hnwong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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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應如此
    • +85298****17
      +85298****17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黎已利用完髮官俾的“休假”,去指示各手下要做乜及安排走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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