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黎智英保釋】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申請:國安法罪行保釋有別一般刑事罪
【反對黎智英保釋】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申請:國安法罪行保釋有別一般刑事罪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三(23日)批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不服,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黎智英大約早上9時半到達終院,記者群湧而上,黎未發一言 。有人在法院外請願,要求法庭取消黎智英的保釋;亦有人到場支持黎智英,批評政府政治迫害。警員在場維持秩序。


聆訊將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一同審理。預計聆訊1小時。律政司一方堅持法官李運騰的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律政司認為法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釋決定,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釋,前者的決定有終結意思。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條文中沒有寫明終審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釋決定,控方同意沒有,但法官同時須考慮批准觸犯《港區國安法》疑犯保釋的風險,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同時跟《港區國安法》成立目的背道以馳。控方強調,本案具重大爭議,故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


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告被起訴後有保釋權利。然而,《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反而當局用了「不准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然後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故此法庭考慮《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 而且條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以這意思理解《港區國安法》,才脗合法例成立原意。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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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hnwong
    hnwong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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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要阿爺出手,先有正常判決?
    • +85294****89
      +85294****89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反對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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