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理反駁】修訂警察通例內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不影響在公眾地方採訪 刪走記協、攝記協會屬歷史留下來問題
【據理反駁】修訂警察通例內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不影響在公眾地方採訪 刪走記協、攝記協會屬歷史留下來問題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事件引起新聞業界強烈反彈,本港至少九個傳媒工會及組織發表聲明,修訂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早(23日)反駁有關說法,指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在過去是恆之有效,並非警方用新規定來限定記者,亦非收窄「傳媒代表」的定義或推出新措施去識別記者,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郭嘉銓又指,有關修訂可以避免一些學生記者在示威現場採訪出現危險。


郭嘉銓先後接受港台《千禧年代》及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今次修訂通例不影響在公眾地方做採訪,又稱在和平的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做採訪,這次修改《通例》不影響記者、校園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


他指出,《警察通例》已經10多、20年沒有更改,特別只是列出兩個協會,即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攝影記者協會,認為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寫得太籠統,出現咗問題。」因此,警方只是採用第三方,新聞處恆之有效的系統去識別傳媒,登記的傳媒機構超過200間,相信修訂後的定義較之前更透明及廣泛。他認為,警方會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出特別便利安排,決定便利哪間傳媒。


郭嘉銓舉例說,如政府總部有發布會,地方有限,不能讓所有記者入內,都要有一套標準去決定誰可入內採訪。又例如港鐵發生事故,警方要拉起封鎖線,以便讓救援人員及警員工作,不可能讓所有記者都入內採訪,如果有一套準則,則現場指揮官可視乎情況,決定讓部分媒體入內採訪。


另外,郭嘉銓亦主動提及5月21日,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與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會面。他透露,在會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不滿並未列入通例內,事後也有其他協會表達「點解無我」,甚至有「不代表我」的意見。他強調,今次修訂一直有與傳媒協會溝通。


他又稱,留意到過去一年記者的生態有改變,包括有很多網媒及自由身記者,現場同事是有困難去識別。他以早前元朗的公眾活動作例子,「元朗商場少過10個示威者、10個警員,但有超過150名黃背心記者,好難去識別。」他亦指出,過去一段時間,有些十二、三歲、穿黃色背心的人在示威現場採訪,他們都說自己是學生記者,警方擔心他們的安全。


對於記協主席楊健興指警方有關措施是方便拘捕,甚至質疑警方拘捕是看心情,郭嘉銓稱這完全錯誤,強調警方執法如果作出拘捕,不會理會該人的背景,是否傳媒代表跟是否違法是兩回事,「即使你是記者,如果你有違法行為,我都要執法。」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acebook、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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