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台灣的《安全法》
【新聞睇真啲】台灣的《安全法》

由人大通過制訂《港區國安法》到法案正式實施,台灣的政府抹黑攻勢就未曾中斷過,早前台灣的陸委會甚至出言恐嚇,聲稱台灣人前往香港可能「面臨風險」,要多加提防云云,又是一貫販賣恐懼的老伎倆。其實台方都有為保障地區而立法,部分罰責甚至可判處死刑,台方自己能做,卻反對、批評《港區國安法》,不可笑嗎?


勾結外國勢力 刑責相當重


台灣早在1987年,就頒布了一套《國家安全法》,以維護地區的安全,而去年台方就剛對條文作出一次大規模修訂。該法的第2-1條,規定市民不得為外國、香港、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或發展組織等,如果行為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定的意圖,按照勾結地區不同,最嚴重可處7年以上監禁,罰款5,000萬至1億元台幣的罰金。另外,涉及洩露公務上的機密資料,最高可處一年以上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從事間諜活動則可判囚六月以上及五年以下監禁。為有效執行《安全法》,條例擴大了執法部門的權力,警方及海岸巡防機關在必要時,經報請相關機構後,可以搜查旅客及其行李、任何船舶、航空器及運輸工具等,權力可算是相當大。


「內亂罪」和「外患罪」可處死刑


除了《安全法》以外,台灣的《刑法》中亦有「內亂罪」和「外患罪」,刑罰最高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先說該法第100條的「內亂罪」,任何人意圖以非法方法改變憲政、顛覆政府,若犯人採用暴動手段,主謀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其他人則處7年以上監禁,然而未有實際行動,只是預備犯案,一經案罪成,亦已可處六月以上及五年以下監禁。「外患罪」其實就是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其中根據《刑法》第103條,通謀外國人員,使他國向台灣開戰者,或是意圖將領土分裂出去,罪名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還有比較特別的一點,如果台灣的公務員違反安全相關法例,不論是《安全法》、「內亂罪」或「外患罪」等,一經判刑後,即失去領取退休金的資格,如果是已領取款項者,就要追繳犯罪後所發放的金額。由整系列的維持安全法律中,足見台灣對地區安全的重視,如果台方出現類香港的黑暴行動、本土恐怖主義威脅,又會否坐視不理?恐怕不會吧!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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