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為何「人大常委」決定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新聞睇真啲】為何「人大常委」決定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人大常委會日前以全票通過西九高鐵站「一地兩檢」方案《合作安排》,意味高鐵「三步走」已完成第二步,只要完成第三步、即本地立法,廣深港高鐵就有望明年第三季正式通車。雖然人大常委會已為「一地兩檢」提供堅實法律基礎,但個別盲反派政客卻無視人大常委會權威,不斷提出無理據可言的質疑,誓要繼續糾纏下去阻撓高鐵通車。到底為何對國家法制稍有認識的人,都會認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權威而無容置疑?箇中的依據又是甚麼呢?

 

有國家憲法才有《基本法》

 

國家在確認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為保持本港的繁榮穩定以及考慮到香港的現實情況,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去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且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制定香港《基本法》,為香港特區提供法理依據,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換句話說,有國家、國家憲法,才有香港特區以至《基本法》的存在。

 

至於今次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所指,有關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實施《基本法》、處理重大法律問題所作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這種憲制性法律效力的確認,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不容置疑」;李飛舉例,有關決定如同人大於1990年通過《基本法》,以決定方式確認《基本法》符合國家憲法一樣。

 

《基本法》有條文支持有關決定

 

事實上,除了人大常委會的權威性,《基本法》內亦有不少條文可作為今次「一地兩檢」決定的法理基礎。《基本法》第7條就寫明,香港境內土地屬國家所有,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可以出租或批給出去;而第118條以及第119條則訂明,香港特區可提供經濟及法律環境以鼓勵各項投資,以及制定適當政策以促進商業和旅遊業等行業。由此觀之,今次「一地兩檢」決定以及安排,不但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支持,也為符合《基本法》條文及精神的可行方案。


原圖:xinhu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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