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18區大獎賽」視頻系列 EP3-《香港國安法》規管的四類罪行

//大家又知唔知《香港國安法》係規管邊四類罪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刊憲生效,立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分裂國家罪是指任何人或組織,策劃、參與或者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包括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將其轉歸外國統治,無論有否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亦屬違法。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包括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者香港特區機關依法履行他們的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均屬違法。  


恐怖活動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又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具體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亦屬違法。另外,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都屬犯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即屬犯罪。若請求或者串謀以上單位,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的指使、控制、資助,從事操縱香港選舉,嚴重阻撓政府政策,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都屬違法。另外,如果以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同樣屬於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以上文字僅作參考之用,一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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