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國家安全】二十三條立法增「境外干預罪」 湯家驊:政治活動危害國安必須受規管

//二十三條立法後,香港可以專心發展經濟,不再受境外勢力干擾!//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香港有特別之處在於,有些表面上不是政治組織,但是會進行政治組織的行為,我覺得最重要未必是組織本身被界定為甚麼,但如果其進行的行為及效果是一些政治行為,損害到國家安全的話其實他們也應該受到法例規管。」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正式展開,諮詢文件共九個章節,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防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及訂立「境外干預罪」,即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湯家驊認為如何界定政治組織、如何執法是討論重點之一:「在立法時我相信特區政府會對此制定一些定義,譬如英國的國家安全法,如果任何外國政黨,其中有一位成員在政府擔任職位都會被視為境外政治勢力。在香港我們面對的實例可能有些許不同,因為香港除了有表面上與政府有關聯的組織,有很多表面上與政府無關聯,但亦在進行一些政治活動,這些活動最終的目的可能會傷害到國家安全。目前根據《社團條例》的執法情況,是由負責規管、監管社團的部門發出通知或指引,新加坡也是用類似機制,香港是否也應該用類似機制,這方面正是大家可以提出意見的地方。」

 

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諮詢文件提到,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處理《港區國安法》未涵蓋的五大類罪行,即叛國、叛亂、間諜、竊取國家機密等。湯家驊認為相比其他國家,香港的國家安全條例更溫和、清晰:「普遍而言,其他國家如美國、英國、新加坡關於國家安全的條例遠遠較為嚴苛,特別最近英國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我個人認為嚴重違反基本人權,在他們的條例裡面,甚麼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家利益,是完全沒有定義,例如他們的外國干預罪,損害任何資產,有形的資產或無形的資產,無論是一毫還是一千萬元,都包含在法例之內,英國國家安全法定義非常模糊,相比我們的港區國安法,完全無可比較,因為我們《港區國安法》每一個犯罪元素都清楚羅列,我相信二十三條立法的模式條文的模式都緊貼《港區國安法》,會比較嚴謹、比較精準。」

 

本次公眾諮詢期為期四個星期,湯家驊認為時間已經足夠:「第一點是這個課題在香港醞釀了二十幾年,特別是經過19年的暴亂事件,我們現時已經有《港區國安法》,保護國家安全的概念深刻很多,第二是現在提出的諮詢是立法前的諮詢,雖然諮詢期去到2月28號,這並不是一條「死線」,如果意見合適、合理、有建設性,我相信特區政府會聽取,更重要是當法例提出後,去到立法會的時候,立法會議員也會表達意見,立法會本身都需要就立法進行諮詢,所以在立法的過程裡,應該仍然有相當大的空間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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