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補國安短板】解釋《基本法》第23條「應」字由來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一定要盡早立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早一日完成,就少一日風險!//

 

全國政協副主席、時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梁振英出席一個論壇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香港回歸之後,《基本法》實施到現在27年了,由於種種原因,過去都沒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或立法不成功。我認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我們一定要立法,還要盡早立法。」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準備工作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曾擔任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親歷《基本法》起草過程的梁振英指出,《基本法》第23條的緣起和內容都不複雜。他解釋條文第一句的「應​」字,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全國人大的讓步,將立法責任交給香港特區,如今要盡快立法,否則就是「應」做而「不做」。

 

梁振英說:「當時香港有一種意見認為香港的罪與罰都是跟內地不一樣,所以跟(《基本法》)23條有關的幾類違法行為,應該由香港自行立法,起草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接受了(這個意見),對他們來說當時是一種讓步。所以在《基本法》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一章、最後一條就是第23條,開宗名義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是選用『應』字,不是『可』。所以這個『應自行立法』說明我們一定要做,同時過去由於一些政治上的問題沒有做到,我們現在是需要盡快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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