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焦點‧踢爆】英國安法不容呼籲外國制裁 辛偉誠等 干預黎智英案極虛偽

//英國政客不斷對《港區國安法》指指點點,但係自身國安法律更狠更辣,名副其實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繼續審理,一如所料,近一段時間以來,西方政客接連開腔發炮,要求釋放黎智英。當中,尤以英國政客最為賣力,英國首相辛偉誠與外相卡梅倫先後登場,更無理要求港府廢除《港區國安法》。不過,在辛偉誠與卡梅倫開口閉口談「自由」「人權」之時,似乎忘了,英國自身也有一部國安法律,而且與《港區國安法》相比,其密不透風和嚴苛的程度,更是有過之無不及。


到底在去年頒布生效的英國《國家安全法》,如何防範民眾請求他國實施制裁?這個行為在英國是否被視為言論自由?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近日就撰文分析《英國國安法》之中,關於呼籲外國制裁的條文。


 在《英國國安法》之中,是絕不容許有人公然呼籲他國實施制裁,並被視為嚴重行為。這部包含超過100項條文的國安法律》,把「破壞」(Sabotage)和「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vention))列為刑事罪行,在針對民眾請求他國實施制裁方面,作全方位防範。

 

其中,《英國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可致終身監禁。法例並規定「資產」定義,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所以國家經濟利益絕對屬於「資產」,而要求他國損害國家經濟利益,足以構成犯罪行為。

 

至於「外國干預」,《英國國安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第十五條表明「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因此,呼籲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以威嚇他們,均屬法例所指的「被禁止行為」。

 

由此可見,任何人呼籲別國制裁本地官員或法官,無論在香港或英國均不可接受,但《英國國安法》更規定,法庭可隨時禁止公開審訊。當英國政客不斷攻訐《港區國安法》的時候,卻絕口不提自身的國家安全法律更「狠」、更「辣」,完全是虛偽和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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