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9年9月5日圖毀輕鐵 三男串謀刑毀罪成判囚上訴失敗 上訴庭:判囚一年半可能偏輕!

2019年9月5日,3名男子李鈞浩、張溱煒及李懷恩,因遭警方截查私家車,被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警方事後取得行車記錄儀錄音,發現他們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4人同被控串謀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3男子裁定罪成判囚一年半,女子脫罪。他們不服提上訴,結果遭駁回,上訴庭更認為,判囚一年半或偏輕。


三人均就定罪提出訴,當中張溱煒也就刑期提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指出,警方把涉案汽車閒置在警署停車場十二小時不進行搜查,十分可疑;又質疑警方曾竄改行車記錄儀的錄音。


不過,上訴庭指三名上訴人的背囊裝載着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衣物,又有足夠裝備,包括頭套、眼罩、口罩、鐵鎚、螺絲批和扳手,可供各人遮蔽臉龐和進行違法活動。加上,三人早被警方以簡稱「管有工具」拘捕,警方沒有即時搜車,絕不為奇。


上訴庭又指,在相關十二小時內,警方對四名被告早前的行踪一無所知,所以要指警方憑空想出一個包括中途下車女子的所謂劇本,並配上對話,完全匪夷所思的。法官更指,相關錄音出奇地沒有被改成較現時更具入罪成份,沒有説服力。而截停涉案車輛的警員,是開著警車在街上巡邏的軍裝警員,要指他們有誘因、時間、空間,及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在現有證據下,毫無疑問是臆測,也無證據證明證物曾受干擾。


因此,上訴庭認為,案件的犯罪協議明顯早已達成,案發當晚隨時進入執行階段,三人帶去的工具以及用作逃離現場的汽車,顯示計劃周詳,只欠選定地點。最後,把目標鎖定屯門碼頭,明顯因輕鐵站有「六條線」,能造成較大的混亂和不便。因此,上訴庭認為三名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有罪,全部都有堅實證據和邏輯基礎支持。


至於張溱煒以判刑明顯過重,就刑期提上訴。上訴庭表明,支持原審法官姚勳智的裁斷,指本案發生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任何暴力或破壞行為,不但對現場人群有挑動作用,還極可能引致其他人爭相仿效,令情況不斷惡化。因此,上訴庭認經審訊後判囚18個月的刑期,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又指本案的串謀,需要三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處以同等刑期也無可批評,駁回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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