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9年6.12金鐘衝突 「爆眼老師」楊子俊非法集結罪成囚9個月 嚴舜儀:受傷與失教職皆非減刑理由

//正如法官所講,一切都係楊子俊個人選擇,就要承擔後果//


被告右眼於事件中被催淚彈所傷。辯方求情指,被告右眼永久受損,伴隨被告一生的,除了兩個案底,還有右眼的殘影;被告因視力受影響及為免校方受輿論壓力,辭去通識科老師教職。又指被告成立出版社,用心經營,亦及早認罪,望法庭酌情扣減刑期。


不過,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很遺憾地在事件中受傷,但不同意屬減刑理由;每一名專業人士都應知道,若犯法會影響其執照,被告選擇參與集結時,應要預計定罪所構成的影響,故也不會因被告失去教席減刑。


被告親撰求情信,提及認為案發當日較早時的示威活動相對和平,所以做出錯誤決定。


但裁判官指,本案非法集結時間長,由早上至下午,現場可見「一啲都唔和平」,被告在首一個小時留在現場尚可接受,但留至下午已「講唔通」。被告可親身感受事件如何變得嚴重,雖然當時被告後方有大量人群,但「要走係有路」,但被告仍選擇處於前方位置。


裁判官指,根據現場片段,示威人數遠超於警員數目,被告受傷前,警方已多次要求示威者離開,警方「冇可能再唔行動」,令事件惡化。


嚴官指兩項非法集結控罪發生於同一日,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首項控罪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再考慮被告過去 3 年積極更生,努力成為出版人,酌情再扣減一個月,首罪判囚 7 個月。


至於第二項控罪,嚴官指片段可見被告當時戴上頭盔,現場氣氛更高漲,當其他示威者辱罵警方作挑釁時,被告仍在搬鐵馬,可激發暴力行為。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再考慮求情額外扣減 1 個月,判囚 9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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