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特別提到其中一位被告,係一位單親媽媽,全副裝備去暴動現場,就預咗被捕會影響子女,依家以子女作求情理由,令人難以信服!//
9名男女被控在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一帶參與暴動,各人否認控罪,早前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案件3月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游德康判處8人監禁3年半至3年9個月。另一名被告因身處的囚倉有人染疫,並未出庭應訊,故押後至4月12日判刑。
法官游德康指,案發時尖沙咀警署現場有人掟汽油彈、掟磚,又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將催淚彈擲回警署,一名警員被汽油彈擲中受輕傷,如果汽油彈的落點稍有偏差,就會造成嚴重傷勢。而示威者集中圍堵警署,即使警方增援仍不退縮,持續掟磚,直至警方推進為止,他認為案情絕不輕微。
游德康指出,警方為保護警署而要撤回巡邏警員,對公共安全構成了重大影響,直斥被告攻擊警署的行為,已超越訴求的界線,直接挑戰警方執法行動,間接挑戰香港法治,若然動搖法治基石,後果不堪設想,以警署為目標乃本案嚴重之處,因此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案發時,逾千名示威者戴上頭盔口罩掩飾身分,佔據彌敦道,警方屢次警告散去仍不果,可見本案規模不小。他又指,雖沒有證據顯示案中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預謀犯事,但各人事先裝備好才到到達現場,批評是藉此逃避刑責。
游德康考慮到各人沒有在事件干犯其他罪行,加上5名被告劉維穎、張文俊、吳紹勤、韋婷婷和潘慧雯有良好背景,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3年6個月;法官特別提及43歲單親母親潘慧雯,指她須獨力照顧3名子女,其中1名女兒更患有自閉症,但她「以一身裝束踏出家門,前往暴動現場時」,應該預見到自己會被捕而影響子女生活,但仍選擇參與暴動,「現在以孩子為理由求情,有點令人難以信服。」
至於另外三名被告,梁卓華、黃奕瑋和卓麗馨,法官認為他們的求情因素不構成減刑理由,判囚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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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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