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堵塞漏洞】攬炒派在囚人士透過Patreon涉賣「播獨」文章求課金、或違《監獄規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提絕招助懲教署修例堵漏洞!

//坐緊監但又可以透過募資平台向外收課金,的確係大問題,聽聽龔靜儀有咩招?//


不少攬炒派在囚人士或著草海外的《港區國安法》通緝犯,會利用募資平台Patreon發布涉「播獨」文章求課金,身在獄中卻可以繼續向外賣文籌款,執業大律師龔靜儀直指《監獄規則》有漏洞。龔靜儀指:「你在懲教署中,服刑候審也好,當然會失去一定程度的自由,進去之後仍然可以賺錢,這件事很不合理。」


她續指,「『賣文』賺錢,當然屬於『從事工作』的一種,看看《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的第40(1)條列明,『禁止囚犯受僱從事未經香港懲教署署長授權從事的工作』。黃之鋒一干人等的『賣文』賺錢,如果是屬於受僱性質便有機會違反了《監獄規則》61(a)條的規定。現時的《監獄規則》第40(1)條,只管制囚犯不得從事受僱工作,即是不可以打工,那變相縱容囚犯可以從事,不屬於受僱性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監獄規則》的規管是有一個法律漏洞,盡快將這規則修改為『囚犯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只需刪去條文中『受僱』兩個字,可以堵塞相關規則存在的漏洞。」


在囚人士依賴親友或助理協助更新網絡平台,若發布的文章涉違《港區國安法》,協助者會犯法嗎?課金者又有風險嗎?籌到的款項又會如何處理?


她解釋:「囚犯藉著與身在外面的親友裏應外合,繼續以任何形式去發揮自己對社會的影響力,甚至繼續發文去『播獨』,這樣的行為不但不值得鼓勵,更是需要懲教署以雷厲風行的形式去予以全面打擊及禁止。文章的內容如果有牽涉『播獨』,所有參與人士都有機會因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及或第二十二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透過眾籌所賺的錢,若利用這收入去做違法行為如洗黑錢都可追究。」


最後龔靜儀表示,如果文章的內容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有關被告罪名成立的話,控方可以依法向法庭申請充公有關眾籌得來的款項。別人要求「科水」若你照辦,但原來別人利用你的錢去搞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行為,都會牽連付費者有機會入獄10年。捐獻金錢予其他人前,必須三思而後行以免墮入法網、到時後悔莫及,在監房裏日日後悔都是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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