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為獲法援的「爆眼女」阻警索醫療報告司法覆核敗訴後、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原來又代表法輪功與食環署對壘,再輸一仗。大家點睇呢?//
法輪功就2013年遭食環署沒收展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被拒,歷時8年的案件終告一段落。代表法輪功資的深大律師夏博義,在庭上指市政條例不適用於規管示威,而法輪功展品屬「示威」形式,受《基本法》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示威權利非絶對。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贊同余若海的論據,批評夏博義企圖扭曲和「僭建」法例,理據薄弱。他又指,法輪功屬政治組織、宣傳品或具煽動性、或需由警方國安處執法。
張國鈞指,政府看到電訊商擺街站,也會充公和發出傳票,但:「見到法輪功時,往往因在法庭仍有官司,所以抱觀望態度,政府在執行相關法例時,出現了不公平現象。」
他指,若有聽夏博義在終審法庭的論據:「可以說是一笑置之!」他解釋,市政條例很清楚,當中沒有分政治或非政治 ,只要有關宣傳品影響到社區環境,食環署就可以訂立規則,限制不可隨街擺放,因此:「夏博義可以說是有點兒僭建在這法例,在《基本法》保障下的示威自由,希望能夠去扭曲這條法例。 」他續指,大家看到終審法院幾位法官,立即駁回夏博義的論據:「今次真的是真理彰顯 !」
張國鈞認為,終院有決定後,食環署日後可以很清楚知道權力範圍,只要有人不論是否政治或非政治團體,要在街上違反市政條例就有權執法。他又指,過去有一些前線人員,見到有關與政治相關的宣傳品都比較忌諱,只要政府給前線員工清晰指示,明白特區政府執法尺度如何,將來可以公平、公開地去執法。
他批評,政府過去迴避像法輪功這些組織:「我認為是激進政治組織,放在街上的也不是一般政治口號標語,很多市民見到亦覺得有種想煽動大家,去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府的意思在其中。」他強調:「這不是市政問題,如果有我剛才提及過的想推翻政權,政府是否仍用市容角度出發引用市政條例 ?」他促請當局應要看看其他法律:「包括有沒有人違反國家安全範圍問題,如果有,可能不是食環署執法,而是由警隊甚至國安處部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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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3****26
2年前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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