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警察查身份證 陳朗昇都無特權?
【秉文觀新】警察查身份證 陳朗昇都無特權?

記協主席陳朗昇近日又有新動作,他日前與攝影師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警務人員截查和要求出示身份證,惟其後因涉嫌「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捕。警方表示,警員當日是發現兩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其中42歲姓李本地男子提供身份證供查核,經初步查問後獲放行,至於41歲姓陳本地男子則表現不合作並拒出示身份證,警員多次勸喻及警告不果,最終以「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將其拘捕。


市民不能拒絕出示身份證


原來陳朗昇是因為拒絕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而且表現不合作所以被捕。當然,現階段陳朗昇未被定罪,我們不可斷定他有違法,筆者只是想藉事件帶出警員查閱身份證的法理依據,而若市民被警員截查,又是否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呢?


首先,《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權警員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有法律界人士就曾經指出,有關權力接近絕對及無限制;換句話說,若有警務人員提出要求,市民就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市民拒絕出示身份證會有什麼後果呢?《入境條例》第17D條賦權警務人員,於有人「在要求下沒有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時行使逮捕權。


查身份證法理依據清晰


另外,《警隊條例》第54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該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查閱。此外,個別法例如《公安條例》、《危險藥物條例》、《武器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等,亦賦予警務人員截停搜查的權力。


法例賦予警方截查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就是透過有關行動,讓警方有效地執行其法定職能,尤其是在防止和偵查刑事罪行,以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等方面,相關的法理依據其實非常清晰。市民拒絕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本身固然是違法,但除此之外,若然有人在過程中,做出其他過激行為,那就隨時會干犯其他刑事罪行。以今次陳朗昇事件為例,他就是因為涉嫌「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捕。不過還是那一句,陳朗昇只是涉嫌違法,現階段仍然未被定罪。


做個好市民 配合警員調查


在此,奉勸所有香港市民,一旦被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最好還是配合要求,千萬不要拒絕。在香港,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就算是「香港新聞界著名領袖」也好,亦沒有免於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利;回到陳朗昇的個案,當日與他一起工作的攝影師,其實亦有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由於他配合警方的調查,所以即時獲得放行。大家明白配合調查有多重要了嗎?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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