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反修例暴動的案件,不斷在法院審結,區域法院近日就住一宗發生在2019年9月29日的暴動案作判決,11名被告早前否認一項暴動罪,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將於9月9日判刑。暴動是嚴重案件,由於眾被告是受審後被判罪成,認罪減刑的因素自然不存在,根據近期的案例,相信刑期亦不會太短。今次判處一眾被告罪成,再一次提醒香港市民,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沒破壞安寧就一定沒問題,法官仍然可以根據其他因素,而判處身處暴動現場人士罪成。
便利、協助或鼓勵暴動同屬犯罪
有關案件是發生在2019年9月29日的所謂「全球反極權遊行」,當日有近百人被控於金鐘參與暴動,故此需要分拆多案處理。是次判決,涉及7男4女,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為當日下午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集結,有人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破壞政總外水馬等,警方從政總不同出口衝出驅散,拘捕11名被告。
辯方在法庭爭議暴動範圍,以及無直接證據,指各人曾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過法官姚勳智則反駁,示威者當天攻擊政總逾20分鐘,警方發出警告後仍不得要領,「毫無疑問,現場已演變成暴動」,而11名被告選擇在場,組成暴動群體的一部分,互相支持壯大聲勢,以「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參與其中。法官考慮各人被制服的地方及裝束等,裁定11人暴動罪成。
裝束都可成入罪關鍵
互相支持壯大聲勢?裝束都可以成為入罪關鍵?當中法理依據是什麼呢?其實,終審法院在去年的11月4日就曾頒下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當中已經表明,「參與」暴動的意思廣闊,任何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在暴動中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亦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
判決亦指出,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亦可被視為參與。而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很容易便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
今次判處一眾被告罪成的法官姚勳智,正正是從一眾被告被制服的地方及裝束等,去判斷眾人是否有參與暴動。大家如果
善忘的話,其實之前在不少案件中,法官都是以相同理由去判處被告罪成,例如發生在2019年11月12日的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中,中大女生鄧希雯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囚3年9個月。
無辜者必會離開暴動現場
犯人其後提出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出,案發日為二號橋衝突的第二日,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形勢如何敏感,她本人承認身處現場,加上穿戴黑色打扮和滿身裝備,被判暴動罪成的結論是「無可批評」。彭偉昌當時亦表示,原審法官裁決時已清楚說明,無辜路人一定會盡早離開騷亂現場,上訴人承認自己留在現場,等同提供了對自己不利的招認。
簡單總結一下,即使單純身處暴動現場未必是違法,不過若果有人同時身穿跟暴徒相類的服裝,甚至帶備一些暴動常用的裝備,那被認定為參與暴動的機會就即時大增,因為相同的裝束和裝備,會壯大其他暴徒、甚至整場暴動的聲勢,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起到「鼓勵」或「促進」作用。
花了那麼長時間去解釋,就是希望所有香港市民引以為戒,不要以為自己沒有使用暴力,就不會被視為參與暴動,這是絕對錯誤的概念。還是那一句,如果沒心參與暴動,大家又何必逗留在暴動現場,而且穿著跟暴徒一樣的裝束呢?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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