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暴動罪定義清晰 心存僥倖後悔莫及!
【秉文觀新】暴動罪定義清晰  心存僥倖後悔莫及!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輕則被判近三年監獄,重則有機會入獄十年。2016年的旺角暴動之後,人們開始對暴動這罪行有初步認知。雖然如此,到了今天,不少人對暴動罪其實仍然是一知半解,部分人仍然以為即使身處暴動現場,但只要自己沒有暴力行為,就不會干犯暴動罪。這種概念,明顯是大錯特錯,近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便有一宗案例,再次清楚說明即使沒有使用暴動,但若被告身處現場,而且有鼓勵暴動的行為,那便可以被視為暴動犯人之一,一旦罪成,刑罰絕對非同小可。


不必證明被告曾使用暴力


2019年11月12日,中大爆發人神共憤的暴動,中大女生鄧希雯去年在區域法院被裁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監3年9個月。鄧希雯不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拒絕申請,直指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鄧希雯本人亦承認當日在場逗留10多分鐘,雖然聲稱是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但期間卻接過口罩和手套等裝備,而且身穿黑色裝束和佩戴裝備,顯示她完全知悉現場發生暴動,直指鄧希雯若不想參與其中,當時一定會選擇離開,反問「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


彭偉昌法官在庭上的說法,正好點出暴動罪最主要的元素:不必證明有使用暴力,只要身處現場,而且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的出現對暴動有鼓勵作用,就可以被判處暴動罪成。事實上,終審法院去年11月在一宗暴動案中已經有清楚的解釋,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暴動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很容易便會從單純從「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


遙控指控暴動亦可罪成


另外,推動或促進暴動的人,縱然並非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可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再者,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總括而言,香港市民絕對不要誤以為,即使身處暴動現場,只要不使用暴力就不會犯法,這種想法絕對錯得離譜;一個人只要身處暴動現場,而其裝束、行為舉止,甚至反應,若被法庭視為對暴動有鼓勵成分,則相關人士就會被判罪成。明白暴動罪的入罪元素之後,大家就要懂得保護自己,若在街上突然遇到有人群聚集,最好的應對方法就是避之則吉,頂多就是離遠觀察,有需要時更要報警求助。


最後,在此還是要不厭其煩告誡大家:暴動是嚴重罪行,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好奇而在現場逗留,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終身背負著暴徒的罵名,而且前途盡毀。


原圖: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13
好正
0
心心眼
2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1
嬲爆

評論

  • +85298****49
    +85298****49
    1年前
    0 回應 檢舉
    Excellent
    • +85298****49
      +85298****49
      1年前
      0 回應 檢舉
      Excellent

      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