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評論】違國安法者不應當社工
【港人評論】違國安法者不應當社工

政府擬修訂法例,限制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須在獲得社工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方可出任社工。有關建議其實醞釀多時,早於去年9月已經傳出相關消息;對於上述建議,絕大部分思考能力正常的香港市民都會支持,畢竟大家都明白,社工是一個站在社會前線、非常有意義的工作,社工們每天都需要接觸不同階層、不同年齡的服務對象,為免一些想法偏激、曾經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藉工作之便,向市民散播危害國安的信息,修訂相關法例實屬無可厚非。


《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列明罪行


根據現行《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須拒絕讓任何曾在香港,被裁定干犯上述條例附表2中所列罪行者註冊為社會工作者;不過,現行法例亦規定,如註冊局當其時的所有成員,在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議決某人可獲得註冊為社會工作者,則該人即使曾被裁定附表2中所提述的罪行,仍可獲得註冊為社會工作者。


現行《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所列罪行,主要涉及性罪行、部分暴力罪行和針對拐帶兒童及少年的罪行。政府今次的建議,是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港區國安法》中的4項罪行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煽動」,納入附表2。


不應讓國安犯人接觸青少年


正如文首所述,社工因為其獨特的工作性質和工作需要,每天都必須接觸不同階層、不同年齡的服務對象,服務兒童和青少年、跟這批服務對象深入溝通,更是社會工作者其中一項最主要的工作。沒錯,曾經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就是不適宜從事有機會接觸兒童和青少年的工作,道理非常簡單易明,說得坦白一些,就是不希望這種人在工作期間,向服務對象傳播激進、偏頗和危害國安的政治信息。


再者,就算服務對象是成年人也好,情況仍然一樣。社會工作者必須跟服務對象建立信任關係,服務對象在不知不覺間很容易會受到薰陶,若是有人趁機散播激進思想,後果同樣是不堪設想。明白相關背景後,相信大家亦會認同,將國安相關罪行加入附表2是必要之舉。


狄志遠表現令人失望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狄志遠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質疑,註冊局如何界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又舉例如有人扔垃圾,是否須法官說明扔垃圾是危害國家安全,註冊局才能將行為界定為危害國安。他又稱,維護社會公義平等屬社工本質,不少社工在合法情况下會遊行示威,擔心表達不同意見的行為會否被界定為危害國安,擔憂修訂範圍過闊,對社工造成寒蟬效應云云。


對於狄志遠的疑問,香港市民一定感到十分失望。在完善選舉制度後,傳統反對派放棄參選權利,狄志遠及其領導的政黨新思維作為務實反對派,積極投入選舉,這都是香港市民所樂見。然而,想不到狄志遠進入議會後,仍是保持反對派一貫的危言聳聽,這點確是令人失望;危害國安罪行,在法院已經有相關清楚的定義,問出亂拋垃圾會否屬於危害國安這類無聊問題,足證狄志遠在此議題上仍然走不出反對派典型譁眾取寵的議政風格。


社工遊行示威前提是合法


至於說擔心在「合法情况下」遊行示威,會否被視為危害國安,這同樣是自相矛盾。合法不合法,那不是任何人政府部門或個人說了算,法院對某項行動是否「合法」有絕對的裁斷權,若法院也視該次遊行示威為「合法」,那就怎可能變為危害國安呢?


最後,在昨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有建制派議員要求將「非法集結」和「暴動」等罪加入附表2,對此,政府實在應該好好考慮。正如狄志遠自己所說,社會工作者以遊行示威方式反映市民的意見,理論上前提必須是「合法」,「非法集結」和「暴動」,明顯是違法行為,已經徹底偏離了「合法」的基本原則,干犯這類罪行的人,尤其是「暴動」,除非個別非常特殊的例子,否則不應該有機會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希望政府可以好好考慮相關意見,適時再提出修訂,完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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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犯国安法要牢獄的,還可工作任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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