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保護「一國兩制」名聲 不容無理抹黑香港法庭
【筆評則鳴】保護「一國兩制」名聲 不容無理抹黑香港法庭

有一分主流報章今天在頭版報道,指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罪名,起訴多名發起或參加反修例暴動相關大型集會的人士,聲稱據該報統計,在已審結的案件中,最少31人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該報又以2011年之前同類控罪作比較,指當年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曾為律政司擔任主控的資深大律師布思義回應該報查詢時稱,示威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認為判刑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該報亦引用一名所謂「學者」的批評,指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被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報道內容譁眾取寵


該主流報章為何有此報道,筆者當然不敢妄自揣測其動機,惟毋庸諱言,有關報道內容明顯是譁眾取寵,對法例稍有認識的人都會認為,報道內容不倫不類、令人扼腕。涉事報道論及的,是《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大家只要看看相關法例內容及罰則,即時就會知道上述報道內容有多可笑。


根據法例,「未經批准集結」罪(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所謂經公訴程序,非常簡化地去解釋,即案件在高等法院或者區域法院審理;而所謂經簡易程序,即係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事實是,無論經公訴程序,還是經簡易程序,「未經批准集結」罪都是可以判監的罪行,筆者十分不明白,何解會有人,包括傳媒或者被告,會去質疑罪成的犯人為何要判監呢?違反相關法例,本來就有可能被判監,法庭如今將犯人判監,試問有什麼問題?


「未經批准集結」不設量刑標準


第二點,資深大律師布思義在報道中亦解釋得很清楚,「未經批准集結罪」不設量刑標準,法官可審視環境調節量刑,這並非偏離案例;至於有指涉及和平有序集會,被告亦有可能最高判囚,布思義則明確指出,判決只對非法集會的組織者產生寒蟬效應,強調「人權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使,不能因為人權而違抗法例」。布思義的說法,其實已經完美地反駁有關報道,當然,可能有人仍然不服氣,筆者作為負責任的評論員,自然亦要找多一些補充資料,以饗讀者。


原來,早於2005年,香港終審法院已經裁定,《公安條例》中要求遊行前通知警務處長的要求合憲,法例賦予警務處長酌情權,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這亦是國際公認的適當做法。終院當時唯一指出有問題的,是指《公安條例》中有關,「公共秩序」的定義過於廣泛及含糊,有必要收窄。若把「公共秩序」的含意收窄,解讀為「公眾秩序」(Public Order),即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有關定義便相當確切,警務處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只要根據有關原則行事,便符合憲法目的。


終審法院早裁定《公安條例》合憲


終審法院早於2005年已經有裁決,反修例暴動相關在2019年發生,兩者相距足足14年,一眾違反「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政客、遊行集會搞手,難道還不知道《公安條例》的規定合憲,在香港遊行集會權利受到法例一定規限嗎?而更重要一點,2019年反修例暴動的暴力程度,在香港前所未見,法庭判刑當然要考慮實際情況,以及對社會會否造成惡劣影響,即使涉案的遊行集會屬「和平」也好,但若果最終衍生到其他暴力事件,甚至是案發前後一段時間,社會上都有大量違法暴力行為的話,即好像反修例暴動的那一段日子,法庭就自然就要重判,這基本上是普通常識,筆者實在不明白還有什麼要質疑的。


以本人說法,相關報道就是係將相對複雜難明的法律概念過度簡化,繼而將根本不應該直接比較、屬於其他案件的判刑作類比,敢問一句,這是否屬於誤導呢?


近日先後發生多宗無理攻擊香港司法的事件,包括英國最高法院兩名法官,就辭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一事,主動要求英國政客介入,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亦有一些香港逃犯,包括羅冠聰及許智峯等,先後多次無理攻擊香港法院,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再加上今次疑似具誤導性的「報道」,有理由相信全部都是衝著香港法院而來,作為中國香港人,筆者認為大家都有責任站出來,公開駁斥這些歪理,保護我們香港法庭的聲譽,同時亦保護香港和「一國兩制」的聲譽。


圖片來源:香港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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