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和平示威非「大晒」 香港加拿大做法一脈相承
【筆評則鳴】和平示威非「大晒」 香港加拿大做法一脈相承

加拿大貨車司機抗議政府強制接種疫苗的示威有最新發展,據報,加國警方已完成清場行動,驅散聚集連接加拿大溫莎市和美國底特律大使橋出入口的示威者,行動中拘捕逾20人,被捕人士將面臨被控行為不檢。

加拿大或動用《緊急狀態法》

雖然如此,加拿大首都男渥太華的示威其實仍然持續,聯邦應急準備部部長布萊爾(Bill Blair)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目前國家正處於危急狀態,各省級政府的權力已經不足以應對當下示威情,當局已經做好行使聯邦政府額外權力,包括準備動用包括動用自1988年通過後從未啟用的《緊急狀態法》,去讓警方可以履行其職責、結束示威。

上述情況,大家認為是否似曾相識呢?同樣是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獲批,但一班執意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卻堅決拒絕服從法庭命令,迫得警方要出手清場,政府甚至要出動到「緊急法」去止暴制亂。以上種種,香港都經歷過,而且並非什麼陳年舊事,這些事在香港2014年「違法佔領」以及2019年「反修例暴動」都曾出現。

加拿大的雙重標準

或許大家會問,為何當日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沒有公開支持香港政府的舉措,卻選擇反覆強調要「進行對話」,更指要「尊重包括和平集會權在內的基本自由」。事實是,今日加拿大的司機都尚且未開始暴動,加國政府就已經急急清場,警方更出動裝甲車、部分執法人員更荷蘭實彈;杜魯多政府拒絕「對話」之餘,更計劃動用《緊急狀態法》,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什麼?

不過,先旨聲明,本人之前已經清楚表示,支持加拿大政府依法執法,加拿大政府今次向世人表明,所謂的「和平示威」亦不是至高無上、不具凌駕性,這一點,我當然不會反對。

示威權利可遭合法限制

回想當日特區政府為了應對不斷升級的暴力示威,於2019年10月正式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香港終審法院其後亦確立《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眾活動使用蒙面物品是符合相稱性要求,因為集會上蒙面的權利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的,包括要保障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

說到底,香港終審法院採用的原則,跟同屬普通法司法區的加拿大其實可說是一脈相承,兩個司法區都認同,示威權並非絕對,如果係影響到公共秩序,又或者好像加拿大的貨車司機般,影響到加拿大經濟命脈,那示威就會受到限制。

筆者在此促請加拿大政府,謹記今天應對示威的手法和決定,以後對其他國家都不要再持「雙重標準」,免得屆時遭人重提舊事,貽笑大方、醜出國際!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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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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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髒水只有撥向別人, 那有向自己屋內撥的。 加上那髒水是精心調制的。唯恐別人家不亂不髒為目的。
      • +85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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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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