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處理國安案件 理應「從嚴」
【諸行無常】處理國安案件 理應「從嚴」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違《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一度獲准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月1日)開審。結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不過由此衍生出來的另一焦點是,對於涉嫌違反《國安法》下嚴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應否給予保釋呢?筆者留意到,有媒體就此採訪了內地比較權威的法學專家,簡單而言,專家指出,按照《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關於保釋條件的規定,應該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方式,亦即,原則上不得准予保釋,至於例外情形,就要視乎具體的實際情況。

 

聽聽法學專家的意見

 

筆者理解,按照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的說法,大家要明白的第一個重點是,為了加強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打擊力度,其實《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已經要求香港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於羈押、期限等方面的規定要「從嚴把握」;至於第二款有關例外情形的條件,則是「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正正在此問題上,大家又要搞清楚兩個重點:其一,「有充足理由相信」的門檻應該相當高;其二,判斷一名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要多方面綜合判斷,例如被告所涉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多次犯罪,有無悔罪表現,是否共同犯罪、同案犯是否被捕獲等等,甚至有時還要連被告的年齡、教育水平等因素一併考慮。

 

以上這些專業法律意見,大家可以用來參考;至於涉違《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應否給予保釋?筆者從常人角度,認為法庭對此必須慎之又慎!一般理解,但凡有人涉嫌違反《國安法》、或者涉嫌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案件性質已經相當嚴重;大家看回《國安法》條文會發現,基本上只要涉及相關罪名,一旦罪成的話,刑期都是以年計,嚴重者甚至終身監禁,換句話說,被告人棄保潛逃的誘因非常大。所以筆者認為,如果讓涉違《國安法》者也能「輕易」保釋外出,第一,被告潛逃的機會和可能性大大增加;第二,不足以反映案件性質的嚴重性,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嚴肅性和重要性。

 

「勾結外力」的慣犯?

 

筆者不討論某些具體案件,但以常人常理角度,請大家考慮幾個問題。首先,如果有人「多年來」毫不避忌地顯示自己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勾結能力」、而且以「制裁」中國、反中亂港為目標,甚至在《國安法》生效之後,依然公然呼籲全球發聲和採取行動,如何令人相信他會「收斂、悔罪」?其次,如果有人任何事情根本無需親自出手,又叫人如何信服他在保釋後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家的行為?再者,如果有人財雄勢大或者「有人相助」,甚至有條件以「能人所不能」的方式「離開」香港,法官又如何能排除他「肯定不會潛逃」的懷疑?所以筆者認為,對於這樣的犯罪嫌疑人,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不予保釋。

 

至於有人認為「不予保釋」違反人權、有違國際公約云云,筆者必須指出的是,對涉案人士依法逮捕,進行羈押,其根本在於為了防止疑犯逃跑、擾亂證據或重新犯罪,既合理亦必須,而且符合國際慣例。疑犯有權利,但國家、特區亦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尤其是面對嚴重嫌疑犯時,因一人保釋而造成巨大風險,似乎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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