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羅冠聰勾結外力 涉違港區國安法
【秉文觀新】羅冠聰勾結外力 涉違港區國安法

提到羅冠聰,大家會想到什麼?前「香港眾志」常委、攬炒派,還是「走佬」政客?筆者最先想起的,是他潛逃英國倫敦後,隨即在網上發文,要到外國開展新生活、打「國際戰線」。經過一段時間後,羅冠聰終於有動靜,日前與英國官員及政要會面,促英方制裁香港官員,亦有與訪英的美國國務卿蓬佩奧高規格「單對單」會面,聲稱「討論」香港局勢。羅冠聰毫不掩飾地勾結外力、「唱衰」香港,這算不算已經違反《港區國安法》?
 
又是要求制裁、干預香港?
 
羅冠聰對一眾外國勢力所說的,其實都離不開抹黑香港警方及港府的主旋律,目的就是要對方加大力度制裁、對付香港。日前他與多位英國政客見面時,就促請英方動用《馬格尼茨基法案》,對「侵犯人權」的香港官員和警方實施制裁,凍結其資產或限制入境;而羅冠聰面對蓬佩奧時,又有另一套歪理,質疑中央密謀取消立法會選舉或「DQ」攬炒派參選人,促請國際社會繼續關注香港的局勢發展,並以強硬立場回應。所謂的「關注」、強硬回應,只不過是「語言偽術」,說穿了,就是要求外國勢力干預、制裁香港的老把戲。
 
即使在境外違法 國安法亦能適用
 
如果羅冠聰說香港官員「侵犯人權」,那大家就要先問問他,到底有那一個地方,有容許暴徒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分裂、顛覆國家」的人權或自由?最起碼美國沒有,英國也沒有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然外國勢力都難容暴徒、分離分子,在同一事件上卻要制裁香港,不就是厚顏無恥的雙重標準嗎?
 
筆者想強調一點,羅冠聰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做法,或已經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有關罪名一點都不輕,若案情嚴重,更可判處終身監禁!加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七條,即使在境外違法同樣適用,所以違法者肯定「走唔甩」,羅冠聰別以為身處外國可以「無事」!
 
其實羅冠聰如果無被執法部門通緝、拘捕,似乎根本沒有逃走的必要,只是因為他心虛才「著草」走到英國。但如今在海外涉嫌勾結外力,挑戰《港區國安法》,卻直接將自己推向違法境地。羅冠聰別以為能見外國議員、政要就「很威風」,後果可能是他承擔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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