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追究誹謗的「國際標準」
【諸行無常】追究誹謗的「國際標準」

日前一宗國際新聞,引起筆者高度關注,認為對「今日香港」頗有啟示意義。該則新聞說的是美國總統特朗普的競選連任團隊,近日已決定入稟紐約州法院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指該報故意刊登一篇失實的評論文章,訛稱特朗普競選團隊在2016年美國大選期間「通俄」,為此要求《紐時》賠償。筆者在想,放在「今日香港」,社會上常說政府以至官員不應告他人誹謗,但現如今,在被不少港人奉為「自由標杆」的美國,當總統遭遇媒體誹謗,同樣採取法律行動,這又算不算追究誹謗的「國際標準」呢?


特朗普如何對付失實指控


這篇題為《特朗普—俄羅斯真正的交換條件》的涉事文章,刊登於2019年3月27日的《紐約時報》上,由該報的前執行編輯撰寫。筆者認為,特朗普團隊興訟的主要原因,在於他們認為報方是在「明知文章內容不正確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刊登」,換句話說,即是明知「失實」、還要「指控」,而且「態度極度偏頗」。可見,無論多麼「自由的國度」,也是有法律規範的,不能無法無天;縱有幾大的「言論自由」,也沒有隨意誹謗、失實指控的自由。那麼套用在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涉對警隊發表無事實根據的指控一事上,後續處理是不是也應該參考一下美國的「國際標準」呢?


港台始終顧左右而言他


筆者在此必先闡明一點,無論特朗普的身份是總統也好、商人也好,若認為自己遭到誹謗,當然有權利以法律手段進行追究;同理,在《頭條新聞》一事上,若警方被誹謗,筆者認為,警方或者警務處長,理應有同樣的權利採取法律行動。問題的關鍵是,港台《頭條新聞》到底有沒有誹謗?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不敢妄評,但整件事的關鍵,是港台的評論諷刺根本無事實基礎,已經涉嫌誹謗。綜觀近日港台的各種回應,似乎都是在迴避外界批評,一時稱「以嬉笑怒罵針砭時弊」,一時又狡辯「不是新聞節目」,偏偏就不正面回答節目內容有沒有事實根據之處,筆者實在質疑,恐怕他們自己也對自己的「嬉笑怒罵」沒有信心吧!


筆者要強調,截至目前,港台方的辯解之辭絕對難以服眾,事件「未解決」,對於後續跟進,如何採取法律追究固然是重要問題,但筆者想指出,透過事件審視傳媒乃至公營廣播機構的專業道德,則是另一個大問題。尤其筆者至今未見港台有過任何道歉,究竟為何?是不認為自己失實有錯?還是認為自己是「獨立王國」,可以不受政府、法律甚至專業道德的約束?筆者建議,既然有美國的「國際標準」可循,那麼受港台失實指控、誹謗的受害者,絕對應該積極考慮「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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