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普選權利 中央賦予
【鐵筆錚錚】普選權利 中央賦予

修例風波發展至今,一群反政府人士、政客每逢有公開場合,都大聲叫囂所謂的「五大訴求」,以至不少連「五大」都未必「數得齊」的市民也跟風盲從。有分析就一針見血指出,其實所謂的「訴求」,說穿了是意在爭奪管治權、甚至搞「港獨」,尤其是所謂的「雙普選」。在筆者看來,反政府人士口中的所謂「普選」,講得就彷如「人人可提名、人人可參選」般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做不到,就是「港府以至中央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並以此作為煽動「革命、抗爭」的理據。但實情又是否如反政府人士、政客所講呢?筆者必須指出,這種論調根本是存心誤導市民;想藉此奪權、搞「獨」,根本不可能!


回歸本源 看清事實


要搞清這個問題其實不難,關鍵在於回歸本源、看清「歷史」。不妨讓筆者帶大家先一齊重溫《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有關「選舉」的條文。


聲明的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就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中英聯合聲明》從無「普選」二字


被盲反派奉若圭臬的《中英聯合聲明》究竟有無提過「普選」?看清條文,答案是從頭到尾、完全沒有,更沒有盲反派口中的所謂「真普選」。事實上,如果按照聲明的條文,中央政府若決定下一任特首由「協商」產生,也不會違反聲明,所以大家要明白,盲反派所謂「沒有雙普選就是違反聯合聲明」的講法根本就不成立;英國人也沒有「幫」港人爭取過任何「普選」的權利。恰恰相反,香港回歸之後,是中央政府透過落實「一國兩制」、實施《基本法》,賦予了港人「雙普選」的權利,但大家同時不應忽略「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表述。現在有人企圖以「普選」之名、行奪權、「港獨」之實,想把「高度自治」演繹成「完全自治」,而且想「一蹴而就」,大家又認為是否合理、合法呢?


是政制問題,也是法理問題


誠如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日前所言,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筆者要點出,實現「雙普選」,理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執行,而不是如盲反派所說的「無規範普選」,也不是什麼「公民提名」;更重要的是,選舉委員會選舉也好,一人一票選舉也好,最終都要由中央政府的任命。其中牽涉的,既有政制問題,也是法理問題;中央早已為港人描繪邁向普選之路,並定下「終極目標」,但如果在此過程中,有人趁機圖謀奪權,甚至鼓吹分離主義,大家認為究竟誰在破壞「一國兩制」、違背《基本法》呢?


筆者要說,外界(如李顯龍等)尚且看得清眼下這場黑暴運動,是別有用心者要令港府「蒙羞、倒台」,不知被誤導的市民,以及甘為政客充當「爛頭卒、衝衝子」的激進分子,還要被蒙蔽到幾時呢?繼續破壞下去,筆者認為最壞的結果就是香港「攬炒」、全民埋單,而違法者亦可能要面對漫長的刑期。但那些在幕後策劃、佈局的政客會怎樣?筆者認為,他們要麼「坐收漁利」、要麼「沒有損失」。這樣的結局是否值得?港人要深思。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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