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吳文遠破壞廉署運作 必須嚴懲
【鐵筆錚錚】吳文遠破壞廉署運作 必須嚴懲

因為向廉政公署舉報之後洩露受查人身份,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罪全部罪成,被判囚四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對於被法院判監,吳文遠似乎非常不屑,步出法院後明言「我係冇悔意」,完全無視法律與及廉署運作。筆者認為,洩露受查人身份絕對不是為了「公眾利益」,而是既破壞公眾利益、影響廉署調查,又會破壞尚為清白之身的受查人名聲;綜觀吳文遠的一言一行,筆者認為實在沒有不嚴懲他的理由。


前法官:要保護受查人聲譽


在吳文遠此等只顧「出風頭」的政客而言,把事情公開去,自然有公眾關注,得到「政治紅利」,但未被控告、定罪甚至是清白的受查人又如何呢?如果最終調查結果是無證據顯示受查人有犯案,而政客又已經披露受查人身份,那麼該受查人豈非無故被破壞了聲譽?


在此,筆者欲舉出一個經典案例,《明報》在1995年被廉署起訴,指《明報》披露一宗案件的秘密,案件先後上訴至上訴法院及英國樞密院,兩個法院都強調相關法例的重要性,其中時任副庭長、之後出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列顯倫明確指出:「當疑犯或有需要接受長期調查,保護他們的聲譽就相當重要;特別當疑犯是高級公務員、他們的工作是需要每天面對公眾的時候。」由此可見,不能披露案件詳情以及受查人身份,實在有理有據。


事實上,要保密廉署調查資料,還有其他非常重要的原因。例如,如果舉報人作出舉報後公開有關資料,受查人破壞證據,那麼怎辦呢?又或者,如果受查人從傳媒報道得知自己被舉報、調查而畏罪潛逃,又怎辦呢?所以「廉署保密,密密實實」,絕對不只是宣傳口號,而是關乎廉署調查、受查人名聲的重要原則!


吳文遠被判刑 林卓廷又如何?


看到吳文遠因為洩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被定罪、判刑,筆者又想起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他作為UGL事件的舉報人,不只一次在公開場合或媒體提及前特首梁振英正受廉署調查;撇除林卓廷是否炒作、冤枉好人,他涉嫌洩露廉署機密,會否與吳文遠犯上同一罪行?他身為前廉署人員,又是否罪加一等呢?這些關乎廉署運作的嚴肅問題,實在值得深思。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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