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社會服務令的反思?
【諸行無常】社會服務令的反思?

三名男子早前因在西貢蠔涌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而被檢控,被法院判囚24至46個月監禁;值得留意的是,三名罪犯均為無業青年,其中兩人更有「案底」,包括首被告之前因有一項與本案類似的製作爆炸品而被判社會服務令的紀錄。如今這名罪犯因重蹈覆轍而被判監,亦令筆者反思,到底社會服務令對嚴重罪案可以起阻嚇作用嗎?難道因為被告是年輕人,就可以用社會服務令取代應有的刑責?


社會服務令的原意


社會服務令具有補償社會及協助違法者康復兩方面的功能,其中對於「違法者的康復」,是透過社會服務和感化主任的輔導,讓違法者學習守法循規,積極改善自己行為,以匡導他們不再犯法。筆者認為,設立社會服務令的原意故然為好,不過當發生嚴重罪行,或者違法者毫無悔意的時候,社會服務令又是否適用呢?


雙學三人案的反思


以「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以及周永康衝擊政總的案件為例,案件原審時判黃之鋒及羅冠聰社會服務令,而計劃出國留學的周永康則被判緩刑;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刑期覆核時,高等法院法官則明言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是被告有「真誠悔意」,若違法者被定罪後仍堅持清白或是堅決表示自己沒有錯,那表明他沒有真正悔意,那麼仍然判處違法者社會服務令,則是原則性錯誤。


誠然,社會服務令絕對有其值得推許之處,但當違法者沒有悔意,或者案情本身比較嚴重,社會服務令是否適用於此等情況呢?筆者對此則未必敢苟同。爆炸品案是一例,而近年興起的「違法抗爭」或者因「違法達義」個案,不同案件的被告基本上也具備相同特質,就是被告即使承認自己有「罪」,但絕承認自己有「錯」,「錯」的只是政府、檢控部門,甚至是中央政府。若在此等情況下,再判處這些被告社會服務令,是幫助了他們,還是害苦了他們,實在值得社會深思。


輕判不一定好?


事實上,犯了過錯的青年人,社會應給予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相信這亦是設立社會服務令的原因,不過前提為他們知道錯;如果他們不知道或不認為自己有錯,那麼還輕判他們或判處他們社會服務令,會給予他們一個因政治而犯罪只是「小事一樁」的訊息嗎?有時候,過於寬鬆處理違法者,結果不一定會更好!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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