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社服令不適用於黃之鋒案?
為何社服令不適用於黃之鋒案?

黃之鋒、羅冠聰同周永康等三個過氣學生領袖,因為參與同煽動他人參與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行動,結果被上訴庭判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上訴庭判決再一次指出,無論所謂理想有幾崇高,都唔能夠用犯法手段嚟破壞公共秩序同安寧。面對法院嘅判決,反對派當然大力反駁,而且謬論多多,但只要睇真啲判站,認為黃之鋒等三人唔使判監嘅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入獄係唯一選項。

公民抗命 只是欺騙他人口號

反對派又不斷灌輸,黃之鋒佢哋衝入政總係「小事」,但大家唔好忘記,呢單案係有「暴力」成份,喺佢哋幾個號召下,幾百人即時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撞撞撞撞、推鐵馬等當然少不免,最終導致十個保安員受傷。面對暴力,法院判處具阻嚇力判刑絕對無可厚非,尤其三人係處心積慮違法,除咗參與,更係係煽動他人非法集結添。

反對派之所以係咁講唔同案件嘅被告都受到「重判」,其實都係建基於一個錯誤嘅前設,就係佢哋覺得只要有政治理由而犯法,法庭都會甚至必須輕判。率先公開散播「違法達義」歪理的「違法佔領」發起人戴耀廷,今日亦承認,初期冇預計過抗爭者要承擔咁重刑責;大家睇到啦,戴耀廷終於認「公民抗命,無畏無懼」係呃人架!

社會服務令前提為被告有悔意

至於點解社會服務令唔合適,上訴庭其實都有解釋,原來,「真誠悔意」係判處社會服務令嘅先決條件,三人面對明確、無可否認嘅證據依然拒絕認罪,所以之前判社會服務令係犯咗「原則性錯誤」。

至於話佢哋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家入獄係「額外施刑」,呢種同樣係謬論。因為上訴庭已經考慮三人中,其中兩個完成咗社會服務令,所以已經額外減刑一個月,咁又點會係「額外施刑」呀?

囍雨喺度要重申多次,「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只係啲政客煽動青年走出嚟違法衝擊嘅政治宣傳口號,如果大家仲要信班反對派政客,囍雨都無話可說。至於唆擺佢哋嘅政客,而家繼續享受高薪厚祿好福利,真係非常諷刺!

圖片來源:大公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