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王」案儆濫用法援 反對派勿再包括護短
「覆核王」案儆濫用法援 反對派勿再包括護短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屢次就政府政策及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不過由於理據匱乏,勝訴個案寥寥可數。近日,法律援助署決定,鑒於郭氏濫用署方服務,故決定根據法例,未來三年不受理其因司法覆核所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然而,近日卻有反對派法律界人士質疑,法援署的決定影響郭氏申請法援的權利,擔心令其失去聘請律師保障權利的機會。其實,這種「擔心」明顯是過慮,法援署今次的決定,明顯已平衡公眾利益及公帑運用,絕對合理。

根據法援署給予郭氏的信件,郭氏過去三年內共有廿一宗被拒或自行撤銷的法援申請,其中十一宗屬申請被拒、六宗為申請被拒後郭本人提上訴但被駁回或自行撤銷,另外有四宗是郭氏自行撤銷申請。法援署認為,郭氏的行為已經濫用法例賦予市民申請法援的權利,遂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的規定,限制郭氏在未來三年再次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

持續濫用法援 多次申請被拒

三年內提出廿一次申請,當中有十七宗被拒絕,單看這個數字,相信絕大部份稍有理智的市民皆會認同,這絕對是「濫用」法援無異。有人或會質疑,絕大部份申請都不獲批准,法援既然沒有批出,即沒有公帑被用作「打官司」,為何仍稱郭氏有濫用法援呢?

其實,大家只要稍稍留意法援署的說法及相關法例,應該就會明白,法援署批評郭卓堅「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提供的協助」,而不是說他「濫用法援」(即不是實際資助),兩者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麼,為何法例會列明,「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提供的協助」就足以令該人失去申請法援的資格呢?

法援署須安排律師審核申請

其實,按一般程序,法援署審查法援申請時,會先與申請人會面,了解其申請內容,並進行經濟及案情審查。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的合資格律師審批,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確保只有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最重要一項,乃被拒的申請人可就法援署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

很清楚明白了吧?以郭卓堅的個案為例,他過去三年曾先後提出廿一次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雖然最終不獲批出援助,但署方審理其個案時仍必與動用到以公帑聘任的人力資源,難道這樣還不是濫用?法援署律師的工作時間不是公帑嗎?審理申請個案的種種行政資源不是公帑嗎?答案顯而易見吧?

郭卓堅仍然可提出司法覆核

關於郭卓堅的個案,坊間還有另一點誤解。事實上,法援署今次只是限制郭氏就其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去申請法援,郭氏未來三年若然需要申請法援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要不涉司法覆核,不管是刑事或民事,法援署仍然會受理其個案。在此情況下,試問其個人權益又怎會受到影響?此外,他仍然可以用個人資源去提出司法覆核,其基本權利完全不變,說郭卓堅的權利被「剝削」,肯定是不盡不實的評論。

司法覆核多敗訴 證法援拒批申請有理

法援署先後多次拒絕郭卓堅的法援申請,惟郭氏其實仍然樂此不疲,堅持用自己的金錢去提出司法覆核。郭氏要用自己的資源去提司法覆核,那是他個人的事,與人無尤;翻查資料,市民亦可看到,郭氏過去十一年申請司法覆核超過二十次,但只贏過一場,就是2015年投訴食環署沒處理長洲無牌經營殯儀館案。

事實證明,法援署過去多次拒絕就郭氏的司法覆核申請批出法援,絕對是有根有據、合乎法律原則及公義的決定;郭氏縱然未能濫用法援批出用作訴訟的公帑,但亦肯定已濫用香港法例賦予其申請法援的權利,而當權利被濫用,被制裁和限制,根本就正常不過。

圖片來源:大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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