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特首梁振英和澳洲企業UGL離職協議的「UGL事件」糾纏逾兩年,當事人多番透過不同途徑,包括聲明、見記者、立法會發言,甚至是發律師信等,去澄清社會的誤會。無奈,兩年來對梁振英的攻訐一直沒有停止,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委員會),亦因種種理由未開始。為盡快得出結論,梁振英透過委員會成員提出自己的意見,希望委員會研究範疇確立後,可以盡快將事情查個水落石出,得出一份全面完整的報告。這個良好的意願,卻被指是干預委員會運作,作出如此指控的人,到底有否看過梁振英的修訂文本、了解細節方作評論呢?
梁振英今次是透過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去反映,其本人對委員會「研究範疇」的意見。以下三項,乃筆者編納修訂文本,以及梁振英回應傳媒查詢時的內容後所得來:
一)擴闊調查範圍,涵蓋關鍵內容
大家談到「UGL事件」,理應先清楚這件事的性質。在「UGL事件」中,梁振英被指就任特首後接受UGL按雙方所簽「離職協議」提供的酬金,社會上有人認為,此舉會有「利益衝突」。
梁振英今次在委員會的「研究範疇」中,加入委員會應研究他本人與UGL之間的協議,有哪些條款在其上任後仍然生效;以及UGL這間澳洲上市企業在事件曝光後所發、澄清梁振英從未為該公司提供任何服務的聲明,是否真確及可信。
事實歸事實,「UGL事件」源頭正是一份普通不過的離職協議,而且是在梁振英辭去所有公職、未就任特首之前所簽訂,委員會若真的想查出真相,這份離職協議就最為關鍵,偏偏在梁振英修訂之前,委員會「研究範疇」對這份協議的調查內容過於簡單,若委員會只按原有文本行事,未必可得出全面結論。
二)仔細研究證據、證物
再細看梁振英所修訂的內容,清楚點出委員會應要研究他與UGL之間協議的完整性、真偽、性質、背景和安排原意。要找出「UGL事件」真相,事件的完整性、協議的真偽、條款的性質和背景,以及梁振英與UGL之間各項安排的原意等,全部缺一不可,亦只有徹底調查,真相才會呈現。
反觀「研究範疇」的原有文本,只要求委員會研究梁振英與UGL之間有沒有簽訂協議、若有,主要條款及條件是甚麼。其實,梁振英與UGL之間的確有簽訂離職協議,這點是肯定的,他本人亦已公開承認,若委員會不調查簽訂協議的背景、原意,以及協議性質,試問又如何可以找出真相?
另外,從傳媒披露的協議文本亦可以清楚見到,梁振英本人親自寫上「避免利益衝突」的條文,然而社會上卻有人質疑有關條文的真偽,梁振英在修訂後的「研究範疇」中提出,委員會應研究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條文是否真確存在,以及是由誰人所寫等,完全是切中要點的安排,亦可以讓委員會及社會大眾更清楚了解事件的真象。
最後,調查委員會「研究範疇」的原始文本中列出,希望知道梁振英接受UGL按離職協議提供的款項,會否違反《基本法》中關於財產申報和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的規定。梁振英遂在修訂中明確列出,調查委員會大可研究,該筆UGL給予的款項是否《基本法》中需要申報的財產,以及《基本法》作出有關規定的原意。
上述各項修訂都清楚顯示,梁振英並不是要隱瞞,反而是想社會更解事件的來龍去脈,了解事件的「結果」之餘,亦要了解其「背景」、「原意」及「安排」。讓公眾徹底和全面了解事件,無疑是最透明和負責任的做法,梁振英主動修訂委員會的「研究範疇」,可說是用心良苦。
三)確立研究範疇,盡快開始調查
最後,亦是最關鍵的事件。UGL調查委員會,分別在今年三月三日和三月二十九日召開兩次會議,惟但涉及今次修訂的「研究範疇」卻一直未有定案。梁振英全面修訂「研究範疇」,目的就是希望建制派議員亦會接受這個「研究範疇」,好讓調查委員會盡快展開全面調查,以免一拖再拖。
正如梁振英本人所說,這個委員會,按規定會調查到明年六月,亦即是說,梁振英卸任後一年,個別人士仍然會藉「立法會仍在調查梁振英」去「抽水」。梁振英所做,無非是想委員會盡快完成調查,無止境拖下去,對公眾也好、對他本人也罷,都肯定是不公平。
全面的調查 乃公眾期望
梁振英與周浩鼎討論委員會「研究範疇」內容,結合兩人意見後提出修訂,修訂後不單沒收窄委員會調查範圍,反而令調查更全面和深入;由此可見,梁振英根本不怕被查,他只是希望要一個「公平、全面、徹底」的調查而已。正如他本人所述,若調查內容有任何遺漏,屆時又會被人批評委員會「放生梁振英」,這不單浪費公帑,更會對當事人帶來極沉重負擔。
今日香港,單是「被調查」都會被人上綱上線演繹為「有罪」,在如此政治氣氛下,讓委員會全面及完整調查事件,藉以得出公允全面的報告,似乎亦合乎中道,與「干預」二字扯不上關係。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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