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大和解」就要啞忍誹謗抹黑?
要「大和解」就要啞忍誹謗抹黑?

行政長官梁振英控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誹謗是破壞「行政立法關係」和製造「寒蟬效應」?因為梁振英有公權力,所以即使認為自己被持續誹謗超過兩年,亦不可以透過最文明的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名聲,阻止繼續遭他人人格謀殺?為了跟反對派政客「大和解」,梁振英就要背負千古罵名,即使所受指控全都不盡不實,毫無證據可言都不能向法院提出控訴?

梁繼昌公開聲稱梁振英因「UGL事件」正受「香港及外國稅務局調查」,梁振英認為有關指控並非事實,遂入稟提出誹謗訴訟。消息傳出後,梁繼昌一眾「同路人」立刻為其護航,既批評梁振英「破壞行政立法關係」,又指會影響立法會「UGL事件調查委員會」運作,發展至今,甚至有政客聲稱,梁振英擁有公權力,為了跟反對派政客「大和解」,梁振英公開澄清過後便要作罷,不應再作追究。種種奇談怪論,層出不窮,筆者在此只想問一句:「特首有公權力,立法會議員又何嘗不是呢?」

政客無視事實 持續政治攻訐官員

筆者在此必須指出,梁繼昌涉嫌誹謗的言論,並非偶一為之,亦不似無心之失。這名以「稅務專家」自居的政客,由2014年開始便反覆多次公開發佈「香港和外國稅務局正調查梁振英」的訊息,包括接受記者訪問,以及出席電台節目等。

事實上,「受稅務局調查」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指控,背後意思就是指梁振英「逃稅、漏稅」。交稅是公民義務,指控他人逃稅,除是道德譴責外,更加是指控他人觸犯刑事罪行。

是的,梁振英身為特首,他的確擁有公權力,受到政客指控,他可以發聲明、開記者會,甚至親身接受傳媒訪問澄清;作為特區首長,若他未用盡這些方法就貿然提出誹謗訴訟,不管是觀感上、實際上、政治倫理上,都的確值得商榷。然而,這套理論明顯不適用於是次的情況。

真實情況是,梁振英和特區政府,由2014年開始,已先後多次透過發聲明和到立法會回應質詢等方式,去解釋梁振英在「UGL事件」中收到的「離職協議」款項,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毋須繳交香港薪俸稅。梁繼昌不可能沒聽過,亦沒可能不知道。

是的,梁振英擁有公權力,他應該受到立法會議員和輿論監督,但切勿忘記,立法會議員其實都擁有公權力,他們既可以用議員身份向政府官員提出質詢,又可以在立法會提案;更重要的,他們每月領取公帑,可以動用公共資源,當他們指控政府和官員時,受傳媒廣泛報道和引述的機會亦肯定較一般市民高。如此說來,謹言慎行、手上有確切證據才作出指控,肯定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責任。

議員可以抹黑 官員不可追究?

梁繼昌因涉嫌誹謗而被控告,個別傳媒、政客和法律界人士,不去問他手上有何確切證據證明梁振英正受稅務局調查,卻反過來批評梁振英破壞行政立法關係,甚至是沒有跟反對派「大和解」的心云云。作出這些批評的人,請撫心自問,你們真的覺得上述批評合情合理,而非捩橫折曲、本末倒置?

筆者始終認為,立法會議員作為市民代表,理應實事求是監察政府,評論要有所依據,不應強加罪名於任何官員;倘議員可以肆意攻訐而不受制約,這才是真正的破壞行政立法關係,不要說「大和解」,長此下去,社會恐怕只會被這種「老屈」風氣弄得愈來愈烏煙瘴氣,爭拗無日無之,法治和公義亦無從伸張。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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