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特赦」不可取 訂《辱警罪》才實際
【諸行無常】「特赦」不可取 訂《辱警罪》才實際

每一名市民,不管政治立場如何,都不應支持暴力。在香港,施暴者就應被送上法庭接受公平審訊,不管其身份若何亦然;今日,「七警案」審結,有團體喊出「特赦」七警,我們當然理解這些團體對香港警察的支持,但忠言逆耳,筆者在此必須指出,一旦「特赦」七警,很易釋出無限制擴大警權、縱容警員違法的錯誤訊息,授人以柄之外,更動搖市民的信任。當前環境下,「特赦」明顯不可取;我們支持七警依法上訴,即透過既有法律渠道去維權,而不是「特權」。再者,與其花時間討論有機會加深市民對香港警察誤解的建議,何不集中精力去討論訂立《辱警罪》,亦只有落實立法,才是支持香港警察的最好和合情合理的方法!

行政長官「特赦」權有特定條件

團體要求「特赦」,所謂的法理依據是《基本法》第48條(12款),當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然而,大家有所不知,「HCAL182/2002, Ch’ng Poh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早已表明,「雖然《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若干特權,但顯然絕非將其置於法律之上。反而行政長官的權力是由《基本法》所界定和限制的。當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行事時,他是在一個更廣的憲制架構內行事,而這個架構旨在依法保障所有居民的權利。」

換而言之,雖然法官表明,法庭沒有權力去覆核行政長官「特赦」的決定,但行政長官作出此決定時,前提仍然應該是以《基本法》的宗旨,即「保障所有居民的基本自由」為依歸。換而言之,除非「特赦」的目的是決定「特赦」後,可以保障香港所有居民的基本自由,否則就不應亂用。

況且,正如某法律界人士所言,「如果此案是具有特赦的理據基礎,當初律政司就不會決定提控」,由此可以證明,「七警案」經律政司審慎的法律研究後,並沒有可「特赦」的元素。

特赦建議一出 有心人即大造文章

除了法理上未必行得通外,「特赦」建議之所以不可取,其實亦跟今天香港社會的政治氣氛有關。日前,當支持警察的團體喊出「特赦」的訴求後,反對陣營網媒隨即把事件與七十年代警察衝擊廉政公署總部一事相提並論;1977年10月28日,百多警務人員聯群結隊衝入廉署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更打傷數名廉署人員。這場「警廉衝突」,最終由時任港督麥理浩宣佈特赦貪污警員而結束。

眾所周知,上述個案有獨特的歷史背景,六、七十年代,警隊貪污風氣盛行,英籍高級警務人員包娼庇賭,下級華人警員助紂為虐,這是不爭的事實。今天,香港警察貪腐不再,極少數害群之馬即使參與貪污活動,惟一經揭發,警隊上下都不會提供保護傘,貪污警員同樣要面對法庭審訊,這就是今天的香港警察。

反對陣營將陳年往事,跟要求「特赦」七警混為一談,無非是要誤導市民,令人誤會香港法治已倒退至六、七十年代「港英政府」的水平,甚至抹黑香港警察凌駕法律,成為極權政府工具云云。這些固然並非實情,香港警察的水準及能力,受到世界各國的肯定,廉潔程度更是首屆一指,這些客觀事實,在此不贅。

回歸事實 支持就《辱警罪》立法

筆者明白,喊出「特赦」的市民及團體都是出自同理心,大家體諒香港警察在79天「違法佔領」中身心俱疲、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不少警員更無辜受盡謾罵和侮辱,這些,我們都懂。但當明白到空喊「特赦」其實未能協助七警,亦無助提升逾三萬警務人員的士氣後,大家又何必再花時間在此偽命題上?

訂立《辱警罪》,至少可還香港警察一個正常和有尊嚴的執法環境,我們這群愛香港的市民,從無要求讓香港警察擁特權,我們追求的,只是社會還香港警察一個合理和免受無理屈辱的社會環境,因為只有如此,我們的警察才可以安心、專心、用心執法,保障我們小市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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