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衝擊無罪?警察受辱有理?
暴徒衝擊無罪?警察受辱有理?

 

近日,社會就有關警察執勤時被侮辱,應否設立《辱警罪》討論得沸沸揚揚,在社會極度需要商討,解決警察長期受辱的問題之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竟指警方「如見小小衝突或口頭侮辱就卻步,那他就是不適合當警察」,從這句說話,就知道林卓廷對警察當前面對的處境不是毫不了解,就是視而不見。筆者敢問,經歷違法佔領行動、旺角暴動後,警民衝突還算不嚴重嗎?

暴力場面屢現 警察身心俱受損

筆者不知甚麼原因,令林卓廷認為警察與示威者或暴徒之間,只是存在「小小衝突」,先談為時79日的違法佔領行動,警察在長時間執勤的情況之下,還要長期受辱,曾經有示威者不斷「手指指」向着警員,「問候」當值警員「全家」,警員只是一直堅守崗位,啞忍、受辱、罵不還口;而當時一幕幕流血衝突更是讓市民動魄驚心,警察在示威者衝擊政府時成為「人肉牆城」,還要抵受着「黑警」、「警犬」的罵名。到了上年的旺角暴動,暴徒更是「嗜血猖狂」,有後退的警員不斷被暴徒追打,有警員被雜物擊中、昏倒在地上,但有暴徒繼續攻擊該警員,甚至把整個垃圾桶投擲向該警員,暴動有超過80名警員受傷,整晚磚頭、雜物橫飛,甚至出現用鐵通製成的「雙截棍」武器,林卓廷認為這也是「小小衝突」嗎?

有示威者、反對派人士喜歡叫警察做「黑警」、「警犬」,但他們對警察的窮追猛打比對一頭犬還差!示威者對警察有惻隱之心嗎?我們倒看不見,他們眼中只有仇恨,有些甚至想將警察置之死地。

警察執行法律 非其他公職人員可類比

根據林卓廷的邏輯,如果要因為警察受到辱罵而訂立《辱警罪》,那食環署、衛生署等公職人員受侮辱,是否也需要訂立侮辱罪?筆者認為,林卓廷把食環署、衛生署等公職人員「類比」警察的情況,但這種「類比」恰當嗎?其他公職人員會不時被罵成「狗」?會在工作時被市民高舉攝錄機近距離拍攝?會被粗口辱罵甚至繼而動武?會被示威者在網上「起底」?其他公職人員應否受侮辱罪保護可另作討論,但是林卓廷把情況特殊的警察與其他公職人員作比較,根本就是不恰當!警察所受的攻擊、侮辱,絕非常人可以想像得到,如今想立法要保護的不單是他們的尊嚴,也是保護「法治」的尊嚴!

有人或會提出,警察在「學堂」訓練時已受訓練要「讓人罵」,或者其薪金已經包括他們被「辱罵」的「成本」,但將心比己,如果是林卓廷或者示威者要這樣被攻擊、辱罵,他們會否也如此看得開呢?同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的涂謹申,表示擔心《辱警罪》立法會對社會造成的撕裂更大,又指專門為公職人員設侮辱罪的地區或國家很少,筆者想指出,其他國家、地方絕非沒有類似的罪行,例如法國、新加坡、台灣以至澳門都有類似法例,與香港位置、文化相近的台灣,更曾有人因侮辱警察而短暫入獄。民主黨一邊反對《辱警罪》,一邊又未提出解決方法,令人失望!

須維護警隊執法

筆者當然同意,警察執法要克制、守紀律,不能因受到侮辱便有不當行為,但這並不表示警察執法要受辱;本身工作性質是甚麼,與應否受辱,是兩回事!反對《辱警罪》的人,經常強調警察就算受辱都要克制,但筆者認為,警察受到侮辱的問題,社會不能不正視,難道我們要警察,變成「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為怕受辱而退縮的執法者?他們藐視執法者,試問法治又如何彰顯?縱容他們藐視警察,其實也等如縱容他們藐視法律。即便不贊成設立《辱警罪》,也不要緊,但林卓廷這種政客有勇氣譴責侮辱警察的示威者嗎?沒有!因為他們要保護的人,不是警察,而是袒護包庇侮辱警察,甚至違法衝擊警察的人。

作為從政者,理應對社會有一顆關懷之心,甚至對各方的狀況有同理心,如果眼前警察受辱就其當成「小事」,對待侮辱警察、違法衝擊的人就當「冇事」,這樣的從政者,香港還需要他們嗎?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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