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非《誹謗罪》保護傘:與《蘋果》老總商椎
新聞自由非《誹謗罪》保護傘:與《蘋果》老總商椎

//香港傳媒享「新聞自由」,惟「新聞自由」並非《誹謗》的保護傘。傳媒的責任,正是將準確內容傳遞給讀者,任何不實內容,作為傳媒都不應報道,尤其涉及刑事的指控,傳媒就要更小心,因為有機會影響別人一生清譽。如此說來,《蘋果日報》還算傳媒嗎?//

【鐵筆錚錚】新聞自由非《誹謗罪》保護傘:與《蘋果》老總商椎
健良

多次被法庭裁定《誹謗罪》罪成的《蘋果日報》,自2014年開始,先後多次在特首梁振英上任前跟澳洲企業UGL簽訂「離職協議」一事上大造文章;而自去年九月起更變本加厲,至今至少三次發表涉嫌誣衊梁振英「涉貪」的評論或報道,縱梁振英已先後多次透過發聲明或律師信等途徑,要求該報停止失實報道,惟該報仍沒有收斂。正所謂「佛都有火」,梁振英昨日再次向《蘋果》發律師信,再次要求該報停止誹謗及撒回報道,惟該報總編輯陳沛敏竟聲稱,梁振英的行為「有損新聞自由及香港核心價值」。對此,香港市民實不禁要問,「新聞自由」四字何時成為惡意攻擊誹謗的保護傘?如果《蘋果》堅持報道準確無誤,為何始終拒絕直接回應,而是「顧左右而言他」批評受害人損害新聞自由?

《蘋果》總編解釋極之牽強

根據《蘋果日報》2017年2月24日的報道,筆者直接引述如下:

「《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回應指,有關報道主要因應近日曾蔭權案的裁決,公眾關注同為特首的梁振英牽涉的UGL案將如何發展,引述熟悉相關法例的人士評論。她指若當中有任何資料錯誤或不同觀點,歡迎對方提出及回應,但動輒向新聞界發律師信並威脅採取法律行動,有損新聞自由及香港核心價值。《蘋果》會繼續報道廉政公署和立法會跟進UGL案的消息。」

陳總編輯聲稱報道乃「引述熟悉相關法例的人士評論」,然而觀乎該報2016年2月19日一篇題為〈煲呔成先例 梁恐難逃UGL案 收5,000萬無申報 大狀指或犯「代理人貪污交易」〉的報道,內容卻是另一回事,筆者直接引述如下:

「2014年10月有澳洲傳媒揭發,梁振英於2011年12月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當時有意收購DTZ的澳洲企業UGL簽訂了秘密協議,透過提供顧問服務、協助挽留員工以及不作競爭等安排,換取400萬鎊(大約5,000萬港元)的報酬。澳洲傳媒也引述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指對於有關協議毫不知情。」

當中「澳洲傳媒也引述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指對於有關協議毫不知情」一句,正是問題核心所在。眾所周知,UGL曾於2014年10月,三度發表聲明澄清,有關協議是按商業慣例所作的「不競爭、不挖角」協議。另外,首先報道梁振英與UGL協議內容的澳洲傳媒,其實亦早於2014年已作出澄清報道,指該傳媒手上的資料顯示,事件中的各個持份者,包括包括梁振英當時的僱主 – 時任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Ross、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及執行人安永英國,全部都知道UGL和梁振英的協議內容!
 
上述一段節錄內容,乃出自《蘋果》記者本人手筆,而絕非如陳總編輯口中「引述熟悉相關法例的人士評論」,請問陳總編輯對此有何解釋?事實上,被《蘋果》遺漏那段澳洲傳媒的澄清報道,正是梁振英涉貪指控是否成立的關鍵,《蘋果》是「真遺漏」,還是「假遺漏」?難道陳總編輯真的如此「大意」?

新聞自由絕非《誹謗》保護傘

如果《蘋果》是出於「無知」而作出上述報道,某程度上都算「情有可原」。始終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在維護《基本法》的大前提下,社會對新聞界的無心之所,理應有較高程度的包容。

然而,今次已非《蘋果》首次就事件作涉誹謗性的報道,當事人梁振英,去年九月亦曾透過代表律師,向《蘋果》澄清該報的失實指控,其中一項正是重申,事件中的各個持份者其實都清楚知悉UGL和梁振英的協議內容;如此看來,《蘋果》刻意為之嫌疑極大,既非「無心之失」,亦非「公允評論」!

《蘋果》多次無理「炒作」涉及梁振英的「UGL事件」,就算明知所作報道內容有失實之處,仍將報道內容照登如儀,如此操守的傳媒工作者,在回應受害一方的批評時,竟嘗試抬出「新聞自由」四字作「擋箭牌」,行為可說極之可恥。「新聞自由」四字的精粹,在於所作報道內容必須力求真確,盡量做到準確無誤;此外,假使受指控一方已作澄清,而報道一方又沒有新證據證明澄清一方撒謊的話,作為傳媒就不應再作報道,以免傷害無辜者的名聲。

陳總編輯身為資深傳媒工作者,斷沒理由不清楚箇中道理,梁振英一方已多番澄清,《蘋果》對此卻視而不見,當中是否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只有當事人才清楚,外界唯一肯定的,乃《蘋果》「死不認錯,堅持抹黑」的報格,這不單令長期支持該報的讀者失望,更令香港上下對傳媒失望。還望《蘋果》今次不要再逃避現實,堂堂正正回應質疑,就事件道歉及撤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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