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員在違法佔領行動期間襲擊社工曾健超,被法官判刑兩年,社會有輿論指法官對於「七警」的判刑過重,有代表「七警」的大律師指法官判刑過重,又質疑事件源於違法佔領行動,但曾健超襲警只判囚五星期,表示要為其代表警員上訴。筆者認為,如果「七警案」判刑須具阻嚇力,以警示知法犯法者的話,那麼同樣地,襲警、掟磚及衝擊政府的違法行為亦應予以重判,才足以維持社會治安,彰顯法律的公平性。
輕判襲警、掟磚者 為社會種下禍根
近年社會紛亂,警隊與示威者的關係陷入冰點,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如果警察在執勤期間襲擊示威者/被捕人士,筆者認同理應依法判罰有關警員,因為警察作為手握執法權的公職人員,使用權力、武力時應該克制、慎之又慎。但綜觀現時的警民衝突,事件之本源是在於警察執法,還是示威者/暴徒違法在先?如果警察違法要重判,社會又有甚麼理由輕判示威者/暴徒?
筆者認為最教警察支持者心痛的,並不只於「七警」被重判,而是「七警」被重判的時候,襲擊他們的始作俑者曾健超只被輕判五星期。回想起事發當日,曾健超把有異味的液體撥向警員,不只行為挑釁,且是對警員極大的侮辱;判罰曾健超的判刑不具阻嚇力,如果他日有人同樣不滿警察或者政府,又是否毋須懼於輕微的刑罰,繼續視警察為「出氣袋」?
回看近年一些關於衝擊、襲警甚至掟磚案的判決,2014年黃之鋒及羅冠聰等人號召學生衝入政府總部,打開違法佔領行動的「序幕」,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違法佔領期間,曾健超襲警等罪罪成,被判入獄5星期;同發生於違法佔領時期的另一宗案件,一批示威者深夜以鐵馬及磚頭等衝擊立法會大樓,最後經律政司覆核刑期,亦只被判監3個半月。尤有甚者,在去年旺角暴動,一名青年用磚掟傷警員,也只被判18個月感化。筆者認為,輕判他們的代價,就是違法示威、衝擊政府行為或會更加猖狂,最終使政府、警察以至全社會受害。
「七警」案以上訴方式處理
故此,筆者認為是否應該輕判衝擊、襲擊警察的示威者,都有值得商榷的餘地,畢竟大部分警民衝突也因他們而起,判決要收阻嚇之力,不能不顧及示威者手段越趨暴力的問題。至於有關「七警」案判決、判刑的問題,筆者則認為現階段最好是讓「七警」循正式途徑上訴,如果上訴庭認為區域法院判決、判刑出問題,就讓上訴庭作出公正裁決。
原圖: RTHK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