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眾推倒普選政改方案的政客,早前積極「打倒昨日的我」,參與他們口中所謂「小圈子」選舉的選舉委員會選舉。這批非建制派選委,口不對心程度雖然令人咋舌,惟要數立場最離奇,對社會貽害最大的,始終是來自法律界的選委們。其中,又以發動79天「違法佔領」,至今仍未「真找數」的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最令人不齒,他近日接受報章訪問,提出三百多名非建制派選委,應該用自己手中的一票與特首候選人作交換條件,要求候選人承諾當選後,撤回政府對四名涉嫌宣誓時違法的立法會議員的司法覆核。戴耀廷的建議,在法、在理、在情都絕不合理,凸顯其一貫只為一己政治訴求,無視《基本法》精神的立場,更有嚴重利益衝突之嫌;戴氏身為「法律學者」卻提出如此荒誕的建議,實在令人嘆息。
在法:執行《基本法》是特首憲制責任
其實作為非常留意時事和政治的法律學者,戴耀廷實在沒理由不清楚,上訴法庭法官在「青年新政宣誓案」中已經清楚指出,執行《基本法》乃特首的憲制責任,方法就是透過司法覆核。多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期間涉嫌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特首梁振英依法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正如法官們所言,是履行憲制責任,這點之前已反覆申述過多次,在此不贅。
戴耀廷提出,要非建制派選委們用手上一票,脅逼特首選舉候選人放棄司法覆核,說穿了就是要對方當選後「立刻瀆職」,因為撤回司法覆核的話,意味著特首執行《基本法》的責任未獲履行,這不是「瀆職」是甚麼?
在理:部份非建制派選委有利益衝突
眾所周知,戴耀廷要求撤回的司法覆核案所針對的,乃是四名立法會議員。根據法例,所有立法會議員都自動會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意即有權投票選特首,當中自然就包括那四名涉案的立法會議員。
戴耀廷表示非建制選委要團結向特首選舉候選人施壓,要求對方撤回司法覆核,筆者在此必須請教,該四名涉案人士是否包括在內?若包括在內,這會否涉及直接的利益衝突?如果不包括在內,非建制選委又如何可以徹底撇清跟那四名立法會議員的關係?
做不到的話,那戴耀廷所提的建議,就始終有很大的潛在利益衝突,這類充滿利益衝突危機的建議,竟然出自一名「法律學者」的口,實在諷刺。
在情:濫用選委權力地位 非建制情何以堪?
選委會委員的責任,就是依法選出特首。選委們當然可以跟各候選人「講條件」,要求對方將自己的訴求列入政綱,否則就不投票予對方;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政治操作,外界不會置喙半句。然而,若事件涉及進行中的案件,情況就完全不同;在香港處理糾紛,尤其是涉及《基本法》的糾紛,實在沒有地方比由法院裁決更合適。
以筆者粗淺的法律知識,戴耀廷的建議實在大有可能涉及「干預司法程序」,甚至是明示暗示「人治大於法治」。如果有人明顯有違反《基本法》的嫌疑,特首選舉候選人卻因為要「乞票」要承諾撤回司法覆核,不容法院就可能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進行裁決,那就是不折不扣的「政治干預法治」!
誠然,類似建議出自戴氏的口,社會本來也不應感覺得奇怪,但最可怕的,此人仍背著「港大法律學者」的招牌,這對香港才是最大的傷害。一眾口說打倒「特權」的人,如今成為自己口中「特權」的一份子,甚至用權用得比建制派更盡,這不只是政界人士的悲劇,更是五百萬被非建制派剝奪普選政治權利市民的悲哀。
香港人,大家受夠這班「偽君子」的言行沒有?受夠了,是否還要任由這些剝奪我們普選機會的投機份子,繼續在香港橫行無忌?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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