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二人因拒絕/忽略誓言被法庭裁定取消議員資格,侮辱全球華人的前立法會議員,最終因不遵守《基本法》而喪失議員資格,法治終於得到彰顯。不過,包括法律學者張達明在內的個別非建制派支持者,在法庭已經有判決後,仍堅持用種種名目為二人開脫,張氏今早在電台節目就表示,梁、游二人雖然被證實違法,但法庭仍可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濟助)去處理,不一定要剝奪有數萬名選民授權的立法會議員議席。老實說,筆者對張氏竟提出如此意見十分震驚,除因《宣誓及聲明條例》已清楚寫明,拒絕、忽略誓言者必須離任外,更對他扭曲民主意義,意圖令聽眾相信「民選議員就大晒」的主張十分不齒。
《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非一紙空文
對於梁、游二人無意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的事實,各方都沒有太大爭議;筆者之所以對張達明表示有其他濟助方式(法律上如何補救)的說法如此震驚,因為筆者認為作為法律學者,理應非常清楚觸犯法例,就必然要承擔後果。《基本法》第104條清楚寫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則寫明「不遵從」誓言、「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必須離任及取消就任資格。
法例清清楚楚寫明,不遵從誓言者須離任、取消資格,既然梁、游干犯有關條例,二人明顯已喪失議員資格,筆者不明白為何坊間尤其是所謂法律學者還要為他們強辯。事實上,如果大家有留意法官的判詞,會發現有一點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外界忽略的要點,就是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梁、游二人原來根本沒有就「拒絕」誓言的指控以陳詞或證據方式提出異議。換而言之,連兩名被告都沒有就自己觸犯的法律或條例申辯,反而旁人不斷為二人喊冤,既教人可笑,亦教人無奈!
身為立法會議員 更應知法守法、謹言慎行
筆者承認,梁、游二人是獲數萬名選民投票授權進入議會的代議士,但這代表他們能夠不遵守法律和自外於法律規範。相反,梁、游二人作為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會議員,理應比常人有更高的政治敏感度,或者對遵守法律有更高的標準。簡單而言,民選代表就更應守法,選民投票給他們,就是一種託付,希望他們一上任就工作,而非投票予兩個無知兼無聊的人去犯錯,再讓他們以自己獲數萬選民授權為由要求原諒。
梁、游二人被法庭宣判取消議員資格,並非政府、法庭要剝奪他們的議席,而是他們故意不遵守《基本法》,未有依《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而宣誓,最終招致自己失去議席。如果有人須為事件負責,一定是梁、游本人,請張達明不要再縱容年輕人行惡,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今次宣誓辱華事件是非對錯十分明顯,包庇護短,只會令梁、游二人走上不歸路,愛他們變成害他們,張達明作為教育工作者,想必不希望兩人萬劫不復,既然如此,請暫且放下個人政治立場,就事論事,不要再「盲撐」好嗎?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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