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有正氣!大快人心!」筆者所說的,乃高等法院今日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兩名「前任」立法會議員在「拒絕宣誓兼公然辱華」中敗訴,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議席懸空!筆者認為,法庭今次的裁定,不單彰顯香港法治,更重要的,乃任何人都不能自恃有選民授權,就以為可以目空一切、無視法律。事實上,法庭有裁決之後,「香港眾志」周庭和「社民連」黃浩銘等人已經即時在網上放話,稱選民所選的議員被剝奪議席「好荒謬」;此等悖論,今時今日認同的大不乏人,筆者在此必須嚴正指出:真正剝奪選民選擇的不是別人,而是有負選民所託的梁、游二人。
法庭明言拒絕宣誓不合法
負責審理的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立法會議員當選後、就職前要盡快宣誓,而且必須是以法例訂明的誓詞宣誓。梁、游二人有否拒絕到「宣誓」,法院有判決之前,坊間議論紛紛,然而法官今次說得明白:梁、游二人絕對是「拒絕」宣誓!
其實只要大家花一點點時間看判詞的話,即可看到法官花了很大篇幅去解釋「支那」此詞的意思,藉以證明梁、游二人早已拒絕/忽略宣誓;同時,同時亦花了唔小的篇幅去解釋梁、游二人宣誓期間和之後的言行。最終證明,現在大量證據證明,梁、游兩個絕對是「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為」。
此外,法官在判詞指出,種種情況已經客觀和清楚顯示,梁頌恆、游蕙禎已拒絕作出誓言;而其實,兩人亦都沒有就自己拒絕/忽略宣誓的指控提出異議。
不干預原則非絕對
對於辯方律師質疑,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不應介入有關案件。法官在判詞又再清楚指出,所謂「不干預原則」源自實行「三權分立」的英國,該國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法官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和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有明文憲法。
意思就是說,法庭採納不干預原則,必須建基於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規定,而法庭亦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種特權或豁免權,以及法庭在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時,應留意上述規範。不過,有關原則並不影響法院去判定某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合法,以及會否宣誓不合法而取消其就任資格。
是的,筆者認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確獲數萬名選民投票授權入議會,但並不代表兩人可以違法。《基本法》第104條寫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寫明,若「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取消就任資格。
民主選舉是一回事,但選舉勝出後必須遵守法律,就是另一回事。
有選民投票授權 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基本法》
換而言之,就算是立法會議員、民意代表,任何人都不可有違法的特權!法律保障香港市民參選權和被選權,但一個人之所以可以被選為議員,前提乃該人參與「依法舉辦」的選舉。意即一切都要依法行事。
至於宣誓方面,此乃《基本法》的要求,絕非一紙空文。想當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就是了!梁、游兩人有權參選、被選,但不代表可以任意妄為,自恃是民意代表就無視法律要求。不管認同與否,立法會乃獲《基本法》賦權方可存在,所謂民意代表又憑甚麼認為自己超然於《基本法》?
周庭沒道理可言
周庭和黃浩銘之流,誣衊政府將法律視為打壓異見的工具,筆者認為情況剛好相反。政府的責任,就是要維護法律,包括香港的基石《基本法》;當有人不守《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且無視「一國兩制」宣揚「港獨」,提出訴訟就是政府的責任,而非「打壓」!
今日梁、游二人被取消議員資格,但社會請認清楚,剝奪他們資格的並非政府或其他人,而是他們自己!這是拒守《基本法》的惡果,全部都是兩人一手做成!至於當日有份護送梁、游二人入議事廳的非建制議員,筆者在此必須嚴正指出,他們全部都是「港獨」派和辱華派的「幫凶」。香港選民,請一個一個、清楚記住這班人!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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