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凌晨,西環一帶又再發生暴力衝擊事件,由梁頌恆、游蕙禎及黃台仰等港獨派以「反釋法」為名,發動數百人嘗試佔領馬路,期間又多次衝擊警方防線和襲擊警察。一個又一個戴帽和口罩的暴徒,手起磚落,瘋狂施襲,手法與大年初一暴動何等相似?戴上帽和口罩,無非是要傳媒和執法人員難以辨認,即使最終被捕,基於控方提出證據要「沒有任何合理的疑點」,能否成功起訴仍是一個問號。記得今年年初旺角暴動之後,社會曾要求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有關倡議其後隨著事件稍息而被束之高閣,昨晚西環一帶發生的種種,令人不禁再次反思訂立「禁蒙面法」的需要,畢竟令衝擊法治的暴徒無所遁形,實乃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
不能讓遊行示威被暴徒騎劫
香港法律制度乃「寧縱莫枉」,沒有足夠證據或者合埋疑點,都不能將被告入罪,這制度確保沒有無辜的人被定罪,如此良好的制度,當然要維持。不過,法律制度是一回事,暴徒應否被繩之於法又是另一回事;別有用心的暴徒,在遊行集會時帶上帽、面具或口罩掩飾真面目,繼而發起一次又一次的暴力示威,甚至是血腥襲警,社會早有聲音要求正視,訂立「禁蒙面法」就是堵塞該當前「漏洞」的最好方法。
「禁蒙面法」不是甚麼洪水猛獸,不少國家也有設立類似「禁蒙面法」的法例,包括加拿大、法國、美國、挪威、瑞士等等;其中加拿大於2011年,因為一場冰球賽引發暴徒搗亂(包括戴著面罩的暴徒),更有人焚燒垃圾、汽車甚至四處搶掠,最後國會提出立法禁止示威者於騷亂或非法集會期間戴面具,並於2013年獲得通過並實施。當時,提出動議的議員就指出,該項法案是為了保障合法示威不會被暴徒滲入,繼而演變成暴亂。
今次衝擊早有準備 社會不能輕視
有論者或會認為,日前的衝擊行為只是年青人一時衝動所至,但筆者必須指出,從日前西環發生的衝擊事件去看,暴徒們已非所謂的游兵散勇,他們有系統地分配口罩、雨傘、水以及竹枝等,是有組織和系統的暴力聯盟。大家要明白,小部分人暴力衝擊、挑戰中央底線的行為,並非對抗、爭取權益的良方,而是害倒全香港人的毒藥;這些暴行做成社會不穏,危害公眾人身及財產的安全,更會損害香港形象、營商環境及傷害內地香港的兩地關係,香港社會不能再予以容忍。
訂立「禁蒙面法」,相信會引起部分人士誣蔑政府「收緊」遊行集會自由。然而,有關評論明顯並非事實的全部,香港早有法例訂明甚麼是合法的遊行示威、甚麼是非法集會;換而言之,需要限制的並非遊行示威,而是非法集會,甚至是暴動!要真正保障市民的自由,「禁蒙面法」更是非立不可,我們怎可讓少數暴徒破壞其他人的合法行動、令公民活動每次最後都變成浴血衝擊、令年青人成為政客反政府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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