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彥不讓梁、游宣誓 為時未晚
梁君彥不讓梁、游宣誓 為時未晚

聽日立法會又再召開大會,各界最關注嘅議題,自然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唔畀發表泯滅人性兼辱華言論嘅梁頌恆同埋游蕙禎宣誓。喺呢個時候,相信非建制派議員同個別媒體不停發功,批評梁君彥唔畀二人「再次」宣誓;雖然高等法院下星期四先審理有關政府禁止二人宣誓就任嘅案件,但梁君彥作為立法會主席,依據法律作出正確而大膽嘅裁決,唔需要畀非建制派議員同《生果報》等喉舌媒體影響到。

梁君彥可根據議事規則決定不讓二人宣誓

其實,《基本法》第72條 (2),立法會主席「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梁君彥作為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議程,而家梁、游二人已經明顯「忽略、拒絕」誓言,暫時唔畀佢兩個宣誓,絕正就係天經地義。

有啲無聊人不斷喺度拗,話二人有冇喪失議員資格,應該先由法庭判,有判決前,梁君彥應該繼續畀二人宣誓。囍雨非常唔同意呢個講法,第一,如果大家覺得應該畀法庭判,咁當初就唔好亂屈行政干預立法;第二,法庭短期內會有判決,加上佢兩個「忽略、拒絕」誓言已經太明顯,爭議咁大,主席衡量後好應該作出政治判斷,等佢兩個獲證實具備就任資格先再安排宣誓;第三,係咪已經喪失議員資格同埋拒絕、忽略誓言,唔講法律用common sense都sense到,兩次宣誓、兩次「耍花招」仲要有粗口同辱華言論,唔係冇拒絕、忽略誓言呀?

再者,大家不妨諗一下如果畀佢哋兩個再次宣誓,但最後法庭判決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會唔會產生更大嘅爭議或者麻煩呢,例如立法會准許喪失資格嘅議員進入議會、辯論或者投票,但後來發現二人早已喪失資格,之前會議嘅紀錄甚至表決應該點處理,梁君彥作為立法會主席會否因此而失職呢?

好多人話,梁君彥開頭畀佢兩個宣誓,點解今日又要變。大家諗深一層,事情一開始未算「好嚴重」,但到今日,由於兩個人形物體堅拒道歉,已經變成全城以至全球華人譴責嘅地步;仲有,呢兩個人一直唔就事件道歉,不斷為自己嘅惡行狡辯,最近仲要去埋台灣宣揚自決,「播獨」播到衝出香港,佢哋唔單止係故惡拒絕、忽略誓言,而係果種擺明要自決嘅行為,根本同話要效忠香港特區、《基本法》存在極大矛盾。

繼續讓二人宣誓 香港、議會秩序蕩然無存

在法,梁、游二人已經失去喪失議員資格;在情,香港人唔想見到辱華人士成為香港代議士;在理,宣揚自決(囍雨認為係宣揚港獨,當事人否認)嘅人點可能效忠特區同《基本法》,如果梁君彥聽日畀佢哋宣誓,畀侮辱民族嘅人進入議會,然後任由自稱效忠《基本法》嘅人喺違背《基本法》原則之下宣揚自決,仲要係用納稅人嘅錢去做,咁連法律要求都未做到都可以就任,我哋嘅議會甚至香港,仲有咩秩序可言?

原圖:takungpao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