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任由港獨派參選 事後先追究佢「發假誓」?

由於討論得實在太過熱烈,本人實在抵唔住頸,決定再次、再次寫關於梁天琦嘅新聞,事緣法律界人士日前出咗個聲明,大約意思話選舉主任無權判斷梁天琦係咪真心擁護《基本法》,無理由喺佢交足文件嘅情況下仍然否決佢嘅提名資格,今日法律界選舉委員、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上電台接受訪問,表示選舉主任判斷梁天琦提名無效,等同話佢發假誓,係嚴重嘅指控,應該交由司法機構審訊,又指而家《基本法》已經有條文處理議員發假誓嘅情況。囍雨雖然唔係法律方面嘅專業人士,但用常人角度理解都覺得唔係十分合理,喺度又忍唔住要發表意見。
褫奪當選議員資格 現實上唔可行
首先,如果引用《基本法》第79條,當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可以宣告該名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只要大家對立法會嘅議席分佈有啲了解,都應該知道要有三分之二嘅議員通過譴責,似乎都無乜可能。泛民主派即使口就話「唔同意港獨」,但咁又點?泛民主派一向「政治立場為先,道理道德為後」,即使港獨派事後有違反擁護《基本法》嘅言行,泛民會同意譴責咩?多餘啦!囍雨唔係靠估,係講歷史、講事實!
唔信,大家記唔記得2011年,社民連梁國雄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場,被判監兩個月,立法會2012年曾經討論按《議事規則》褫奪佢議員資格,但因為泛民議員反對,有關建議被否決。睇到未呀?呢個就係泛民喇!
選舉主任有權審視有關規定係咪已獲遵從
講到呢度,可能有人會誤會,質疑囍雨係咪唔將法律、程序公義放喺最先位置,囍雨可以喺度答大家,絕對唔係!如果大家睇《立法會條例》第40條第40(1)(b)(i)條,上面寫住提名表格包括「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表面上睇好似話簽咗聲明就得,唔一定要真心擁護同效忠;但係睇埋《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541D章、第16條,裡面都有寫明選舉主任要決定提名是否有效之餘,選舉主任都要睇下《立法會條例》第40條嘅規定係咪已獲「遵從」,「遵從」規定係咪真係指簽咗名咁簡單呢?
有法律學者成日話根據條文解釋如何如何,但囍雨睇埋選委會規例,就算都只係睇字面,上面都有寫《立法會條例》係要「遵從」嘅;選委會規例541D章、第16條仲寫明,唔計某啲情況,提名有冇效都要睇埋候選人係咪冇損害《立法會條例》第40條嘅原則,所以如果以條文解釋,囍雨此等識字但唔係法律專業人士,都係認為選舉主任決定梁天琦提名無效,係合情、合理同合法。
原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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