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喺選舉作虛假聲明有幾嚴重?

梁天琦畀選舉主任決定佢提名無效,搞到全城鬧到熱哄哄,對於坊間話梁天琦已經唔搞港獨又簽埋文件,無理由決定佢提名無效呢單嘢,囍雨覺得其實唔駛點拗,因為梁天琦自己呢頭回覆完選舉主任唔會搞港獨,轉頭就出嚟話香港有唔少人支持港獨,佢要入議會代表佢哋,係咪虛假聲明,已經好清楚。其實大家應該了解下作出虛假聲明嘅嚴重後果,等大家知道有關聲明真確嘅重要性。
虛假聲明屬重罪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541D 章)第 103條,任何人喺選舉嘅有關文件中作出明知喺要項上屬虛假嘅陳述,或者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喺文件中作出喺要項上不正確嘅陳述,均屬犯罪,任何觸犯「作出虛假聲明」嘅罪行,可以被罰款之外,仲有可能被判監6個月。
老老實實,有啲人或者覺得選管會今次對於提名資格把關得太緊,但囍雨就認為如果作出聲明或者提交表格果時有虛假陳述,根本絕對唔止可以取消提名、候選甚或當選資格咁簡單,而係分分鐘要負上刑責同坐監,同埋如果單單係話自己無就無,咁仲邊有人被入罪呢?
法律界人士意見紛陳正如資深大律師、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所講,「如果一個人宣稱自己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就毋須再懷疑,咁豈不是所有喺法庭否認控罪嘅人,就要即時被判無罪?」,湯家驊仲補充,選舉主任都係按法例有權裁定候選人資格,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係實際要求,並唔單只係做手續咁簡單。
有法律界選委認為《立法會條例》第40條所要求嘅,只係要參選人提交「聲明」擁護《基本法》,而唔係選舉主任可以查訊聲明係咪「真誠」擁護《基本法》;囍雨就認為雖然條文無講明聲明係咪要真誠,但睇番《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541D章、第16條,都寫明選舉主任要決定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當中包括《立法會條例》第40條、即要擁護《基本法》嘅規定係咪已獲「遵從」,如果話選管會規例所講嘅遵從規定只係簽聲明而毋須理會其真偽,咁相關法律同一紙空文又有咩分別呢?
圖片來源:s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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