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從未「政治審查」
梁允信上述說法其實好大問題,因為:1)香港法例賦權選舉主任審核所有報名者既參選資格,包括報名者有冇依據規定,簽署報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的聲明;2)選舉主任所做既並唔係「政治審查」,而係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去審核,換句話說,呢個係選舉主任既「法律責任」,話係「政治審查」,根本就唔合理。 冇錯,公務員的確要「政治中立」,無論持乜嘢立場既人當政都好,佢哋都必須依據法律所賦予既權責為市民服務。正因為咁,否決唔合資格參選人既候選資格,先至係真正「依法辦事」。「法政匯思」認為公務員只係「橡皮圖章」?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你唔肯簽、或者選舉主任根據法律判斷聲明虛假不實,自然就要否決你既候選資格,唔通梁允信認為選舉主任只係「橡皮圖章」,唔需要履行職責? 仲有,大家成日聽「政治審查」,當中包含咗「憑個人喜好去做決定」既意味,但事實係,選舉主任而家所做既只係「法律審查」,不含個人政治主張或政治判斷,胡亂扣上「政治審查」既帽子,真係好想問一句:「批評者居心何在?」 今日香港,無啦啦加個「政治審查」、「政治檢控」既批評上去,彷彿就可以將「不合理變成合理」。如果好似「法政匯思」咁講,選舉主任唔應該履行法定責任去審核參選人既候選資格,咁即係全香港公務員都唔需要返工,個個唔使做就可以出糧呢?試問有邊個公務員或者公營機構職員,唔係履行既法定責任去審批或者執法架? 所謂既「法律界人士」,麻煩講兩句吖! 圖片來源: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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