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例終生效 版權修例又如何?
競爭例終生效 版權修例又如何?

醞釀多年的競爭條例,終於在今日起正式生效,惟卻遭到正在審議且遭逢政治化的版權修訂條例「蓋過風頭」,致使受關注程度未如預期。其實,競爭條例意義重大,今起實施後,纏繞香港多時的合謀定價、壟斷市場等行為,將會觸犯法紀。消費者和小業主,有望獲得更大的保障。

為消費者小業主主持正義

競爭條例的相關內容,對於一般市民來說可能感到陌生,當中與大眾最息息相關的一點,乃是昔日的「公價」貨品不復存在,包括波鞋、電子產品等等,此因競爭條例訂明供應商不能再規定零售商以公價售賣產品。只要相關定價沒有違反競爭條例中商戶不可進行掠奪性減價的規定,理論上便可以自由定價。因此,這兩天便有波鞋店和電器商「搶閘」把貨品減價。此外,旅行團小費、金價和油價都在競爭條例觸及的範疇。競爭之下,預期服務和產品的價格應有所調低,受惠的必然是消費者。

至於近年一再曝光的「圍標」問題,在未有競爭條例前,假如事件涉及行賄或受賄,尚可靠廉政公署主持正義,反之,即使圍標被揭發,但單單圍標而不涉賄賂行為的話其實並不犯法,情況頗為荒謬。由今天開始,在競爭條例的規管下,圍標行為亦屬違法。但願社會不要再出現過往那一個又一個深受圍標所害而叫苦連天的小業主。

這樣看來,競爭條例是大突破嗎?說來慚愧,全球逾一百二十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所有鄰近香港的亞洲國家和地區,其實都設有競爭法,本港遲至今時今日才有競爭條例,已不是遲了一點,而是實在太遲了。

帶來的同樣是「公平」二字

競爭條例期望帶來的是「公平」,同一道理,近日被政治化炒作的版權修訂條例,原意又何嘗不是一樣呢?版權條例修訂後,便能在更大程度上平衡版權人的權利及表達與創作的自由。

正當競爭條例蹉商經年終於可以與國際接軌,版權條例也絕對有需要「追落後」。如果自問是理性的一群人,就應該對修例予以支持,鞏固香港國際大都市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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