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可以再畀機會有人藉「工會」之名,行反中亂港之實!//
政府4月17日在憲報刊登《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草案提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而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准才可接受,違例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職工會條例》(第332章),加強規管職工會以維護國家安全,並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條例草案》將於4月3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勞工處發言人說:「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修訂建議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
發言人續說:「如《條例草案》獲順利通過,修訂條例將在刊憲當日後的6個月屆滿時實施,其間勞工處會加強宣傳及解說工作,協助職工會理解及遵行有關修訂。」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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