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即時入獄3個月!//
一名26歲保險經紀於2019年9月2日清晨,在葵涌一間餐廳外被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根據現時經澄清後的法律觀點被告罪名是否成立。裁判官林子勤昨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稱,不考慮被告自衛一說,改為裁定被告罪成,考慮到被告不再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故酌情減刑,判監3個月。
被告李煒健昨維持否認控罪,林官裁決時引述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判詞指,自衛只限於保護自己,不適用於本案,行山杖難以擋刀,士巴拿更無法用以自衛;被告前往連儂牆,可預計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案中無證據支持被告受到即時威脅。
林官再引述判詞指,原審時沒有考慮案發於2019年,被告袋中另有頭盔、護目鏡、生理鹽水等,而裁決須受限於上訴結果,自衛一說不予比重,考慮到案發時社會環境、袋內餘下的物品,以及其「入罪性陳述」指打算保護連儂牆,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打算在衝突期間,使用士巴拿及行山杖攻擊他人,因此裁定罪成。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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