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解款員枝槍亂咁放 隨時一身蟻
【新聞通識】解款員枝槍亂咁放  隨時一身蟻

遺失槍械屬嚴重過失,根據本港槍械受《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沒有遵從牌照所訂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 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 萬元及監禁6 個月。

有業內人士曾表示,持槍解款員理應兩手緊握槍支,直至進入保險庫等室內地方工作,亦應確定鎖好門後,才可將槍暫時放下協助同事工作,期間必須確保槍支在「觸手可及」的位置。

原來,本地解款員於執勤期間遺下長槍的案件已非首次。

2013 年6 月,G4S的21 歲姓李解款員,在沙田銀城街一個櫃員機中心例行檢查,將一支雷明登霰彈槍遺留在提款機旁,途人發現通知保安員報案,警方調查後以涉嫌違反槍械牌照將李拘捕。

2011年4 月,另一間押運公司一名27 歲姓李解款員,在屯門卓爾廣場櫃員機解款時,遺下一支雷明登霰彈槍逾50 分鐘,被票控一項沒有遵從牌照的條件,沒有妥善管理所持槍支及彈藥,李認罪後被判罰款1500元。

原圖:takungpao, bastill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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