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雙學」三子要「找數」】律政司: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無悔意 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前「雙學」三子要「找數」】律政司: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無悔意 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2年前「雙學」有份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竟煽動學生衝入政府總部,經審訊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上月分別被判社服令及緩刑。律政司就三人刑期向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認為他們沒有真情悔意,指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法庭安排在下周三處理覆核申請。

黃之鋒在facebook稱,他在律師樓收到一份「控方覆核判刑的陳詞大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表示:「本案罪行性質嚴重,加上有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以及各被告沒有真情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案中各被告亦無特殊情況可以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在2014年9月23日在政府總部外發起罷課集會,於9月26日晚煽動群眾包括未成年學生衝入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為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展開序幕。黃之鋒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監3周緩刑1年。

對於這個判決,有市民憂慮輕判反令激進份子日後更猖狂,曾要求律政司應即時上訴,嚴正指出不可助長歪風;律政司檢視判決後亦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八十一A(1)條,「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