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新聞通識】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日前就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的刑事案件向校方公開呼籲(或涉公開施壓),指港大應拒絕提供有關馮敬恩之案件的相關資料或任何訊息給警方云云。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直言對孫曉嵐的言行深感擔憂,認為有關說法已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刑事罪行。湯家驊解釋:「說服一些證人不要出庭作證,或不提供一些證供給予法院或是警方,也是有機會(妨礙司法公正)。」   大律師馬恩國接受傳媒訪問時則稱,警方就馮敬恩案搜集證據,相關證據將會呈堂,若有人阻止、妨礙證人作供,或利誘證人作出虛假、不正確的供詞,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另一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訪問亦就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個別人士如「有目的地」利用所言所行,意圖干預或影響案件,即屬妨礙司法公正。至於孫曉嵐的言論是否違法,他就認為需要視乎其言論的「目的」,同時要衡量呼籲者言論的遣詞用字、上文下理,不能三言兩語斷定對方有否違法。   甚麼是「妨礙司法公正」?   相信稍有常識的香港人都會知道,「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以往,根據香港法例第221 章《刑事程序條例》,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刑罰僅為監禁7 年及罰款。然而,條例在2008 年已經成功修訂,法院現時可視乎個案的嚴重程度,判決任何認為適合的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   據律政司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顯示,「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中的可公訴罪行。該罪行指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作為或行為。   「妨礙司法公正」的例子,包括一)中止刑事檢控, 以換取報酬;二) 向某人提出虛假指控;三)向調查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提供虛假陳述;四)作出某項作為,刻意協助另一人逃避追捕;五)不當地干擾證人;六)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七) 提供捏造的證據;八)發布文章, 刻意妨礙司法公正;九)不當地中止檢控;十)使原本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條件包括甚麼?   根據柯伍陳律師事務所所撰寫的資料顯示,涉事的單位必須是「法院」或「其他具有判定或裁定爭議功能的審裁處」。而要判斷某項行為/作為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必須考慮有關行為/作為對於法庭程序的影響;然而,涉嫌干犯有關罪行的人士,在作出該等行為/作為時,法庭程序不必實際進行,甚至一直沒有進行亦不是辯解的理由。   以往就有案例顯示,只要在作出被指不當的行為/作為時,有關的法庭程序即將、頗有可能或僅為「有可能」進行已經足夠。最簡單的例子,是某刑事訴訟中,有人如在警方調查過程期間提供「假口供」便已可能觸犯這項罪行。   要有「意圖」及「傾向」   另外,要法院判定某人「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控方必須證明,涉案人士肯定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例如該人清楚知道或預期會有進行法庭程序的可能,若能證明這一點,當事人就很大機會被認定為有妨礙的意圖。當然,除了「意圖」外,有關作為/行為,還必須有清楚/明顯的妨礙司法公正傾向才算成立。   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有關行為/作為不管是否會或曾經實際誤導法院或審裁處,跟有關行為/作為是否罪成完全無關。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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