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斥黃之鋒行為蓄意、促深刻反省 律政司研究判詞後再決定
法官斥黃之鋒行為蓄意、促深刻反省  律政司研究判詞後再決定

「香港眾志」黃之鋒和羅冠聰、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及社民連黃浩銘四人,被控前年6月11日在中聯辦門外示威,並在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時阻差辦公。四人雖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但黃之鋒就遭裁判官警告要做深刻反省。

東區法院裁判官李紹豪昨日裁定四名被告脫罪,但特別要求黃之鋒應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恰當,又駁回其訟費申請,並為案中被黃之鋒搶水樽丟地的警員討回公道,強調對方「絕無蝦細路」。

黃之鋒焚燒白皮書時,搶奪上前撲火警員水樽丟地,又曾經四次移動身體,用背部阻擋警員前進。裁判官認為,當日火勢開始不受控,且現場環境狹窄及聚集多人,因此相信警方當日滅火是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是在正當執行職務。裁判官認定黃之鋒行為是蓄意,但警員仍可以「行多幾步,繞多幾個圈」,所以不構成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裁判官在判詞中特別提到,黃之鋒應該深刻反思在控罪中的所作的行為,又提醒公眾自由集會的權利,需要考慮公眾安全。裁判官又指,黃之鋒在控罪中的不當行為不能當作視而不見,因此拒絕其取回訟費申請。

另外,律政司表示,會先詳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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