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焦點短打】EP581:法庭指戴耀廷癱瘓政府非空想 35+顛覆案14人先被判罪成

//這些被告濫用權力達成他們的政治目的,絕對違反議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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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今日正式宣判,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有16人否認控罪,14人被裁定罪成,包括梁國雄、林卓廷、陳志全、何桂藍、黃碧雲、余慧明等人,至於劉偉聰及李予信則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提出上訴。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及李運騰的判詞指,第一被告戴耀廷的「攬炒十部曲」並非空想,而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如果各方懷有控罪意思參與謀劃,必然會嚴重破壞特區依法履行職能。


本案的爭議點,就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而「其他非法手段」是指什麼呢?


無區別否決議案違《基本法》


法庭就認為,二十二條的詮釋,以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說明,不但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包括其他非法手段,如果只限制於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是不合情理以及不合邏輯,有且《港區國安法》目的,法庭又指,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形式及方法,都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而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只需以是不是違反《基本法》來決定,所以,法庭判被告有罪的重點,就是他們當選立法會議員後,不論怎樣都運用否決權,這樣是否違反《基本法》。


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肩負憲制責任,有需要時審核以及通過財政預算案,因此對財政預算案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及權威。因此,以法庭的解釋,非法手段是包括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


法庭認為審訊此案時,應審視背後的動機或意圖,而被告若懷控罪所指意圖而「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或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有外國勢力參與其中


法庭強調,「議員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又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指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參與其中。他們通過立法及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及搗亂。


法庭又認為,「肯定」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至提名期完結前,除了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絕大部分參選人已有共識運用否決權。簡單而言,法庭判14名被告有罪,是因為他們將會在當選後,不論任何情況都會使用「否決權」,癱瘓立法會以及政府運作,達致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那亦是法庭判劉偉聰和李予信無罪的原因,有參與者簽署《墨落無悔》,即承諾不論怎樣都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庭指,雖然《墨落無悔》聲明有劉偉聰的名字,並夾附在提名表格,但他從未在選舉工程中提倡否決財政預算案,包括Facebook專頁或選舉論壇;而李予信在公民黨名義簽署《墨落無悔》的聲明後才參選,不能確認他同意,加上李予信不曾提及任何利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立法會議員的天職,本來就是為香港市民謀福利,而這些被告,卻希望濫用這種權力,去達成他們的政治目的,不單違反議會的初衷,更加是令特區政府以及立法會不能夠運作,好難想像,如果他們成功了,香港會變成怎樣,戴耀廷為首的這種瘋狂行為和計劃,絕對不能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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